陕市监通告〔2025〕53号
2025年,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沐浴液等18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将抽查情况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监督抽查概况。本次抽查产品为沐浴液、洗发液/膏、洗面奶/膏、洗手液、洗衣粉、牙膏、衣料用液体洗涤剂、皂类、珠宝玉石及贵金属、聚乙烯(PE)管材、建筑用钢化玻璃、建筑用夹层玻璃、磷肥、水溶肥料、有机肥料、水泥包装袋、餐具洗涤剂和食品用洗涤剂等18种产品。共抽查检验了369家企业生产、销售的692批次产品,发现不合格产品12批次,包括衣料用液体洗涤剂1批次、珠宝玉石及贵金属5批次、建筑用钢化玻璃2批次、磷肥1批次、水溶肥料3批次(详见附件)。
二、抽查结果分析
(一)沐浴液。在西安、宝鸡等地区流通领域抽查了9家企业销售的30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
(二)洗发液/膏。在西安、宝鸡、汉中等地区流通领域抽查了9家企业销售的30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
(三)洗面奶/膏。在西安、宝鸡、汉中、安康、商洛等地区流通领域抽查了13家企业销售的30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
(四)洗手液。在西安、宝鸡、咸阳、汉中、安康、商洛等地区流通领域抽查了16家企业销售的30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
(五)洗衣粉。在西安、宝鸡、咸阳、安康、商洛等地区流通领域抽查了13家企业销售的20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
(六)牙膏。在西安、宝鸡、咸阳、渭南、汉中、安康、商洛等地区流通领域抽查了20家企业销售的40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
(七)衣料用液体洗涤剂。在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延安、安康、商洛、杨凌等地区流通领域抽查了11家企业销售的30批次产品。抽查发现1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总活性物。
(八)皂类。在西安、宝鸡、咸阳、渭南、汉中、安康、商洛等地区流通领域抽查了18家企业销售的40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
(九)珠宝玉石及贵金属。在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延安、榆林、汉中、安康、商洛、韩城等地区流通领域抽查了84家企业销售的180批次产品。抽查发现5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贵金属首饰命名、标签、印记、珠宝玉石定名。
(十)聚乙烯(PE)管材。在西安、宝鸡、咸阳、渭南、榆林、汉中、杨凌等地区生产领域抽查了31家企业生产的60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
(十一)建筑用钢化玻璃。在西安、宝鸡、咸阳、渭南、延安、榆林、汉中、安康等地区生产领域抽查了40家企业生产的40批次产品。抽查发现2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表面应力、碎片状态、厚度及其允许偏差。
(十二)建筑用夹层玻璃。在西安、宝鸡、咸阳、渭南、榆林、汉中等地区生产领域抽查了35家企业生产的35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
(十三)磷肥。在宝鸡、汉中等地区生产领域抽查了7家企业生产的10批次产品。抽查发现1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包装标识。
(十四)水溶肥料。在西安、宝鸡、咸阳、渭南、汉中、商洛、杨凌等地区生产及流通领域抽查了22家企业生产销售的40批次产品。抽查发现3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微量元素含量、铜含量、硼含量、钼含量、锰含量、锌含量。
(十五)有机肥料。在西安、宝鸡、渭南、延安、汉中、安康、杨凌等地区的生产领域抽查了15家企业生产的20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
(十六)水泥包装袋。在宝鸡、渭南、商洛等地区生产领域抽查了3家企业生产的12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
(十七)餐具洗涤剂。在西安、宝鸡、咸阳、汉中、安康等地区生产及流通领域抽查了14家企业生产销售的25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
(十八)食品用洗涤剂。在西安、咸阳、商洛、渭南等地区生产及流通领域抽查了9家企业生产销售的20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
三、有关要求
针对本次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各地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迅速组织做好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并及时将处理情况录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不合格产品,要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严禁生产销售;对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单位,要明确整改要求,严格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及时组织复查,并实施跟踪抽查和重点监管。对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涉嫌假冒的、无证生产的,要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情况、查阅合同发票等方式调查取证,查清违法事实,从严从快从重处置。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要督促抽查不合格生产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按要求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质量安全风险清单,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省局将加强抽查结果处置情况的跟踪督办,并视情通报。
附件:2025年沐浴液等18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企业名单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