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号)精神,轮出的储备棉由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组织对质量和重量进行全面公证检验。经研究,公证检验相关事宜按照原中国纤维检验局发布的《2015/2016年度国家储备棉轮出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见附件,办法中“国家储备棉”改为“中央储备棉”,“中国纤维检验局”改为“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2015/2016年度国家储备棉轮出公证检验实施办法》
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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