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纤检》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纤检》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
第二条 为更加广泛联系社会各界力量,提高期刊学术水平和办刊质量,打造《中国纤检》期刊权威品牌,根据《中国纤检》办刊宗旨和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专委会由纤维及纺织品上下游行业的政策法规、技术指导部门,检验检测机构、企业、行业协会及科研院校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学者专家等组成。专委会委员的总人数不做限定,视期刊学科分布和具体发展需要而定。
第二章 专委会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 专委会聘请名誉主任1名。
第五条 专委会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3名和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中国纤检》杂志社,负责专委会具体工作的组织及实施。
第六条 专委会的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决策部署,把好正确政治方向、出版导向、价值取向关,确保期刊意识形态安全;
(二)坚持质量第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编辑出版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范,确保期刊出版质量;
(三)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双百”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倡导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学风和文风,推动期刊繁荣发展;
(四)坚持服务大局,提升《中国纤检》服务市场监管、纤维质量监测(检验)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能力;
(五)坚持发挥指导、监督、咨询作用,提出改进和提高编辑出版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坚持加强与国内外院校学术期刊的联系、合作与交流,提高《中国纤检》学术影响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七条 专委会主任职责。
(一)提议召开专委会会议;
(二)部署专委会工作;
(三)检查专委会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四)专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专委会常务副主任职责。
(一)协助主任落实专委会决议;
(二)监督专委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推荐增补专家,指导秘书处工作;
(四)落实专家委员会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秘书处职责。
(一)负责沟通联系专委会专家,落实专委员会会议决议;
(二)管理专委会人员,对增补专家委员进行评测;
(三)负责专委会各委员工作的具体考核统计;
(四)针对杂志社工作安排,邀请专家参与期刊相关工作;
(五)组织召开专委会议和专家委员的调研交流;
(六)落实专委会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专委会委员的权益。
(一)以第一作者身份所投国家级、省部级课题稿件免收发表费用;
(二)推荐稿件享受优先发表服务;
(三)根据全年工作情况,享受《中国纤检》杂志社给予的优秀专委会委员的精神奖励;
(四)获赠每期《中国纤检》一份,并对杂志社举办的各类技术、文化交流活动拥有优先参加的权利;
(五)任期内专委会委员名单在《中国纤检》上公布。
第十一条 专委会委员的职责。
(一)落实专委会工作安排,积极为期刊发展献计献策;
(二)认真完成每年期刊的组稿、荐稿任务,特别是推荐重大项目和有行业影响力的优质稿件在本刊优先发表;同时积极为期刊撰写有影响力的稿件;
(三)及时完成主任、常务副主任及秘书处安排的工作任务;
(四)密切关注期刊的发展,参加杂志社各类学术活动,积极在各类场景推广、宣传期刊,提升刊物影响力;
(五)专委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专委会委员的聘任和解聘
第十二条 专委会委员聘任条件。
(一)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无学术道德问题,无学术诚信不良记录,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二)具备高级职称,年龄原则上不大于60岁,专委会或专业机构、科研院校特别推荐的可适当放宽年龄界限;
(三)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与研究水平,具有较强专业领域分析与判定能力,深谙行业现状与发展趋势;
(四)在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发言权和影响力,能够把握专业领域技术应用与管理、学术内涵和发展方向;
(五)愿意参与到期刊的建设和发展中去,积极承担期刊重点稿件的撰写、组稿和约稿工作。
第十三条 专委会委员的聘任。
(一) 聘任方式有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和邀请聘任三种:
1.个人申请:由个人提出申请,经研究通过后,杂志社聘任并颁发聘书。
2.单位推荐:申请人所在单位推荐,经研究通过后,杂志社聘任并颁发聘书。
3.邀请聘任:由秘书处向业内有一定权威性、影响力或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人士发出邀请,经受邀人同意,杂志社聘任并颁发聘书。
(二) 专委会委员实行动态管理,在任期内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减委员名单。
第十四条 专委会委员的解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委员资格,解除聘任:
(一) 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决定后予以解聘;
(二) 违法国家法律、法规或执业道德产生不良记录的,取消专家资格,解除聘任;
(三) 连续三次以上无故不参加专委会活动,视为自动解聘;
(四) 由专委会研究决定的。
第四章 专委会换届
第十五条 专委会每3年换届一次;由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专委会的换届工作。遇专委会重大调整时可变更聘期和聘任职务。
第十六条 专委会的换届以及专委会委员的聘任、解聘均通过网络向外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专委会会议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组织召开,也可根据专委会主任提议定期召开。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纤检》杂志社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