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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答复“推荐性标准及企业标准”的相关问题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21-07-29    查看次数:
1. 推荐性国家标准及企业标准有效性相关咨询

    问   


1. 根据《标准化法》规定,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若相关产品分类没有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仅有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则企业标准中的技术要求是否应当不得低于相关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否则企业标准无效?

2. 若按照标准创新管理司7月13日对于“企业标准是否可以低于国家推荐性标准”留言的回复,企业可以通过申请技术要求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规避产品无法达到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技术要求的问题,这种行为会对市场上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切身权益的保障产生重大影响,建议明确企业标准中技术要求的参考依据。

3.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否对产品质量及标准化工作的相应法律具有解释权?目前部分有心人士根据7月13日对于“企业标准是否可以低于国家推荐性标准”留言的回复,否定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存在意义(因为可以通过申请企业标准对其中的技术要求予以规避),请针对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存在意义进行解释。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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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针对问题1: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家鼓励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因此,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低于推荐性标准的技术要求并不违反《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能仅以“低于推荐性标准的技术要求”为理由判定企业标准无效。 

针对问题2:企业标准中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针对问题3: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根据《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二款,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有关各类标准的制定范围和要求等,可参见《标准化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

 
此外,涉及食品安全的企业标准,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

时间:2021-07-23



2. 资质认定是否受理企业标准

     问   


“国家认监委关于明确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国认实函[2002]78号) ”明确企业标准不能直接作为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立项依据,这个要求是否未变,资质认定依然不受理企业标准。

    答   

d

您好!
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按照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公正性要求,企业标准不能直接作为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技术能力申请资质认定,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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