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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检验检测问题的官方答复来了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21-06-30    查看次数:


近期,有网友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新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具体条款适用问题”等相关问题,市场监管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给予了答复。

1. 关于新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三)的疑问

提问者

总局认监司领导您好,新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对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进行了界定。其中对于第(三)款:“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我司存在如下疑问:1、如何理解条款中“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标准中所有项目是否都为应当检验检测项目?2、如果委托单位要求,仅就标准中某些项目进行检测并出具报告,那么该报告是否属于虚假报告?请予答复为盼!

 

权威解答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与委托人可以对不涉及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等作出约定。”

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1-06-23

2. 依据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能否暂停我资质或业务

提问者

你好,请问市场监管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中“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改正”,能否暂停机构的资质或不得出具检验检测结果,“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有没有具体规定。

 

权威解答

《行政处罚法》第ニ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具体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责令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限期改正。同时,为防范风险、防止危害扩大,可以教育、提醒检验检测机构在相应违法违规行为尚未改正前,在对应范围或领域内不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报告。

 

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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