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保税区苏州骏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4年5月23日,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苏州骏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追偿权利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2日,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苏州骏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为“璟悦澜庭”小区的开发商及销售单位,在当事人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补充协议》第十六条:出卖人及买受人同意,购房合同第十一条关于“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调整为“……买受人同意不以规划变更或者涉及变更向出卖人主张任何赔偿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当事人的限制消费者追偿权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之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按约购买、交付商品房是销售者和开发商都应履行的合同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受到法律与合同的双重约束。本案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自身强势地位,对销售合同中的条款进行调整,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规避自身经营风险,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处,对于警示开发商不得利用变更合同条款将购房风险转嫁给消费者,规范房地产行业发展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