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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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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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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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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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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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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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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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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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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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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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62655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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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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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纤维检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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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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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62655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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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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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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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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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尚平路18号陕西省纤维检验局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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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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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3年第43号) 第十五条:对加工的茧丝进行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技术规范中没有规定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包装物无毒、无害、清洁;(二)有足够的牢固性,能够耐受正常的运输和贮存;(三)能防止加工的茧丝受潮、霉变、被污染、被虫蛀鼠咬等质量损毁。
第十六条:对加工的茧丝标注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中文标明的茧丝名称、原产地域、蚕茧收购期(茧季);(二)有中文标明的茧丝加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法和加工日期;(三)标明茧丝的类别、等级、重量、批号、包号或者件号;(四)执行的标准编号;(五)按国家规定附有产品合格证;(六)国家有关标注标识的其他规定。
茧丝的标识应当标注在茧丝或者其外包装的显著位置上,标识的字迹应当清楚、牢固、便于识别。 第十七条:茧丝经营者销售茧丝,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二)每批茧丝附有有效的质量凭证,质量凭证有效期为6个月;在质量凭证有效期内,发生茧丝受潮、霉变、被污染、虫蛀鼠咬等非正常质量变异的,质量凭证自行失效;(三)茧丝包装、标识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四)茧丝的质量、数量与质量凭证、标识相符;(五)经公证检验的茧丝,必须附有公证检验证书。有公证检验标记粘贴规定的,应当附有公证检验标记。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中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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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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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 发现茧丝经营者不按规定的要求销售茧丝的行为(或者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或投诉、举报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先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调查终结后,拟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按程序审批。
3.审查阶段责任:机构负责人应当审核案卷决定拟处罚意见,由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立案;对违法案件不属于本机关处罚事项的或涉嫌犯罪的移送处理。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机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据当事人申请,召开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处罚种类及幅度、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注明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日期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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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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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7号)、《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3年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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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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