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质检总局质监系统“十不准”规定
(一)不准接受工作对象和下属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安排的宴请、旅游、高消费娱乐活动。
(二)不准向工作对象和下属单位借用交通工具和贵重办公用品以及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通过工作对象为个人和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在执法时购物或在购物时执法。
(四)不准包庇、纵容违法行为和向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不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和程序,随意处罚、以收代罚和以罚代法,刁难、打击报复行政相对人。
(六)不准在工作日中午和执法活动中饮酒以及发生其它不文明执法的行为。
(七)不准伪造篡改检验、检定、检测、检疫结果和违规使用检验证章、标识;
(八)不准违规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增加企业负担;
(九)不准事业单位、技术机构和社团组织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开展有偿咨询等活动,强迫企业签订服务协议,收取不正当费用;
(十)不准系统内各单位和上下级之间用公款相互宴请、互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借开会或办班之机发放礼品、组织公款旅游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十不准”
(一)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营业性娱乐活动;
(二)不准在执法时购物或者在购物时执法;
(三)不准以言代法和提出与执法检查无关的要求,严禁执法中有随意行为;
(四)不准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严禁索要和低价购买产品;
(五)不准试用、借用行政相对人的产品;
(六)不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和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
(七)不准以收代罚,以罚代纪和以罚代刑;
(八)不准私自处理、留置罚没物和抽检的样品;
(九)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和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十)不准对行政相对人刁难和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