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陕西省政府网站发布《陕西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简称《预案》),要求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影响,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制定的《陕西省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危害和影响程度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Ⅰ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Ⅳ级)。
相对于此前的《陕西省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此次《预案》特别提出,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点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此外,之前的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和指挥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修改为“协调指导我省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对应事件分级标准将应急响应设定四个级别。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务院组织实施,省政府积极配合主动开展工作;Ⅱ级、Ⅲ级和Ⅳ级事件分别由省、设区市、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统一指挥处置。其他食品安全事件参照级别事件进行应急响应,必要时启动Ⅳ级响应。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县级以上食安办指挥进行先期处置。根据各级食安办事件评估结果,参照事件分级标准,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各级食安办报请本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