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8-05-22    查看次数: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机关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省局机关公务员日常管理和监督,全面客观准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陕西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贯彻落实鼓励激励机制加强和改进省直部门公务员考核表彰奖励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局机关处级及以下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局领导的平时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平时考核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简便易行的原则,坚持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分类考核与分级考核相结合、领导评鉴与群众评议相结合。

第四条 省局考核办负责机关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

第五条 平时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考核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日常表现,坚持以德为先,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阶段工作目标和“急难险重”等重点工作情况。

(一)在德的方面,主要考核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方面的情况,包括“四个意识”、思想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二)在能的方面,主要考核法制观念、业务能力、担当意识等方面的表现。

(三)在勤的方面,主要考核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敬业精神等方面的表现。

(四)在绩的方面,主要考核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效益等,特别是在落实“五新”战略、服务“三个经济”、建设质量强省、实现追赶超越中执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履职尽责方面的表现。

(五)在廉的方面,主要考核遵守党纪国法、廉政纪律、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表现。

第六条 平时考核指标由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构成。共性指标主要包括政治品质、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出勤情况等方面。个性指标主要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以及成效和业务能力等方面。

第七条 每季度初,各处室将上季度处室公务员出勤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分管局领导签字后,加盖处室公章报送省局考核办。

第八条 平时考核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考核指标。每年年初,各处室向省局考核办报送处室公务员全年四个季度平时目标责任考核个性指标,指标任务要分解到季度,以量化指标为主。

(二)个人工作纪实。建立平时工作纪实制度,每月5日前,由公务员自行登录省局目标责任考核系统,如实填写个人上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三)处级领导干部季度平时考核。处级领导干部季度平时考核依据民主测评结果、处室考核等次、受表彰奖励情况等综合确定,按照优秀等次名额不超过处级领导干部总数的25%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其中,民主测评由省局领导评价和机关处级以下干部民主测评两部分构成,分别占总分的50%。

(四)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季度平时考核。根据公务员出勤、工作纪实情况和日常表现,分管局领导、处室主要负责人对本处室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季度平时考核审核评鉴。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处室主要负责人每季度末对本处室非领导职务公务员本季度工作纪实情况进行审核、作出初步评鉴,经请示分管局领导审定同意后,提出本处室非领导职务公务员本季度平时考核等次意见,将考核等次汇总表(见附件2)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分管局领导签字后,加盖处室公章报送省局考核办。其中,优秀等次公务员比例原则上按不超过本处室非领导职务公务员总数的25%掌握。

(五)省局主要领导评鉴。省局主要领导可对平时工作表现突出或工作创新成效显著的处级领导干部季度平时考核结果酌情加1—3分。

(六)结果反馈。处室负责人采取谈话或书面形式向本处室公务员反馈平时考核结果。必要时,由局领导采取谈话等形式进行结果反馈。

第九条 考核等次确定

(一)省局考核办将机关处级领导干部和非领导职务公务员每季度平时考核等次建议汇总,结合处室公务员数量、季度考核等次、受表彰奖励等情况,研究提出机关处级领导干部和非领导职务公务员本季度平时考核等次建议名单,征求机关纪委、驻局纪检组意见后,提交局党组审议,确定机关公务员本季度平时考核等次。

(二)本季度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工作经验成果在全国质检系统或全省推广运用、创新工作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表扬的处室,处室主要负责人本季度平时考核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本季度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公务员,本季度平时考核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本处室评优指标。

(三)每季度平时考核结果排名后3位的业务处室和排名后2位的综合处室,处室主要负责人本季度平时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四)本季度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机关公务员,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五)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严重违纪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六)处级领导干部民主测评不称职项得票率占比超过30%的,经组织认定,可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七)处室未按时在省局目标责任考核系统填报本处室季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逾期1次本季度平时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逾期2次及以上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八)机关公务员未按时在省局目标责任考核系统填报月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逾期1次本季度平时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逾期2次及以上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九)病、事假时间累计超过45天的,不确定本季度平时考核等次;病、事假时间累计超过20天的,本季度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十)季度平时考核情况在机关公示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公务员对平时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十一条 平时考核结果运用

(一)机关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对平时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公务员给予物质奖励。

(二)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和重要依据,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在平时考核优秀等次者中选定。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有1次“基本称职”等次的不能确定为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有1次“不称职”或2次“基本称职”等次的不能确定为年度考核称职等次。

(三)平时考核结果将作为公务员职务职级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四)平时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公务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对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不予奖励。平时考核物质奖励一般次季度兑现。

(五)平时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的,由局领导进行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改进。

(六)机关各处室应加强对平时考核结果的综合分析,根据平时考核结果,及时调整工作方法和人员分工,推进工作落实。

第十二条 省局考核办会同机关纪委通过抽查、谈话等方式对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敷衍应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省局组织安排的下乡扶贫、挂职锻炼、培训学习等,派出时间在考核周期一半以上的,省局考核办参考本人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出具的平时考核结论对其平时考核综合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直属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在职在编工作人员的平时考核,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局考核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年度第( )季度公务员出勤情况统计表

2.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年度第( )季度考核等次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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