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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推进处级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7-09-01    查看次数: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推进处级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切实解决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不想为、不会为和不敢为问题,充分调动处级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中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有关规定和《陕西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规定》,结合我局考核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解决省局机关处室和省局直属单位处级领导干部能下问题,建立健全不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处级领导干部调整退出机制。对涉及追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推进处级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党政同责,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

第四条 处级领导干部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认。

第五条 推进处级领导干部能下,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行政执法、扶贫考核、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

第六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连续三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连续两年被评为较差等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分数排名末位,连续两年被确定为正处级实职考核末位人员。

(三)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20%的处级领导干部。

第七条 依据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名牌认定、质量奖评选、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损害国家利益、行政机关利益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被质监总局、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提交行政诉讼答辩状、行政复议答复书和有关证据材料,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或参加有关法定程序,造成败诉或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以及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行政复议决定、上级机关执法监督决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第八条 依据脱贫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根据第三方机构评估和上级扶贫工作部门认定结果,帮扶成效差的处级领导干部。

第九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领导弱化,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委组织部或省直机关工委通报批评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委宣传部或省直机关工委通报批评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对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条 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重大行政事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以及某方面工作受到国家质监总局、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工作失误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且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不适应新常态,本处室(单位)内部管理松懈、作风松散、工作平庸、履职不力,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具有上述情形所列条款之一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组织调整或问责追责。按照职能分工,由有关部门提出考核结果和认定意见。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的严肃追责。

第十三条 处级领导干部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或问责追责,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各单位对各自职能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省局人事处。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或问责追责建议。

(二)审核。省局人事处对受理的报告认真核实、综合研判,注重听取有关单位分党组、分管领导,省局机关党委及干部群众的意见。

(三)报批。根据审核情况,提出明确调整或问责意见报省局党组研究。

(四)决定。按照干部任免程序进行调整或问责追责。

(五)谈话。对决定调整或问责追责的干部,应与其进行谈话,告知理由,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四条 由于身体健康、工作能力等原因,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 调整后的领导干部,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局党组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局人事处商机关党委承担。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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