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工作规程(试行)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6-05-11    查看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工作程序,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及《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桑蚕干茧公证检验,是指桑蚕干茧产品在交易结算前,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桑蚕干茧的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的活动。

公证检验证书作为桑蚕干茧质量、数量的依据,是桑蚕干茧产品交易结算的凭证。

第三条 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对全国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实施、统一受理申报、统一检验证书、统一经费核算。

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本区内)桑蚕干茧公证检验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具备以下条件,通过中纤局组织的桑蚕干茧实验室考核验收,方可承担公证检验工作,成为承检机构。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桑蚕干茧公证检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并通过中纤局考核合格的技术负责人、关键检验岗位人员和样品管理人员;

(三)具有满足公证检验的检验设施、仪器设备、交通工具及计算机远程通讯条件;

(四)通过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的计量认证;

(五)具有健全的工作质量保证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符合公证检验条件的生产和经营企业,可依据《非棉纤维公证检验企业申报与退出程序》,自愿申请开展公证检验,经本区内省级机构初审合格,报送中纤局批准后,成为受检企业。中纤局定期统一发布受检企业名单和公证检验计划任务。

第六条 公证检验不得收取费用,所需检验费用按国家规定列支。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中纤局职责:

(一)负责全国公证检验的组织实施、工作质量监督检查和复检等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国公证检验承检机构的资格批准、计划任务制定与调整、复检的受理及结果审核;

(三)负责全国公证检验受检企业的批准。

(四)负责全国公证检验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省级机构职责:

(一)负责本区内公证检验的管理协调和工作质量监督检查;

(二)负责本区内承检机构资格的初审;

(三)负责本区内受检企业资格、公证检验计划任务申请的初审;

(四)负责本区内公证检验情况、数据等相关工作情况的汇总及上报;

(六)负责本区内公证检验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承检机构职责:

(一)负责交易双方公证检验工作的衔接,指导受检企业完成公证检验报验;

(二)负责货批称重、核实包数、抽样、标注标识等现场检验和抽样工作;

(三)承担实验室检验工作,出具公检证书;

(四)承担中纤局指派的复检工作,经复检受理机构审定检验结论后,出具复检结论;

(五)负责报送公证检验相关资料,接受上级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六)负责公证检验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受检企业职责:

(一)及时通知交易另一方派代表到达抽样现场;

(二)提供相关原始资料或凭证,包括:重量记录、原始检验凭证等;

(三)提供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抽样环境和检验工作场地,作业面积应满足工作需求;

(四)准备能够满足抽样和检验工作进度要求,并经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限内的衡器、负责对衡器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其运行状态正常;

(五)提供满足抽样和检验工作进度要求的搬倒及其它服务,负责抽样茧包及时缝合,并在安全区域内整齐码放;

(六)其它需要配合的工作。

第三章 公证检验计划

第十一条 根据《非棉纤维公证检验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承检机构根据当地桑蚕干茧资源状况、上年度公证检验任务完成情况和市场流通需求,每年520日前,向省级机构申报下年度公证检验计划。

省级机构负责对本区内承检机构申报的公证检验计划进行初审,经汇总后,每年530日前向中纤局申报下年度公证检验计划。

第十二条 中纤局根据公证检验的总体目标,依据中央财政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公证检验实际需求,核定公证检验年度计划任务,并编制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根据《非棉纤维公证检验企业申报与退出程序》(试行)的规定,每年1210日前,省级机构向中纤局报送相关受检企业资格的初审意见。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预算(一下)规模,中纤局对省级机构报送的公证检验计划和受检企业资格进行批准,每年1230日前,向承检机构下达公证检验计划任务方案,并公布受检企业调整意见。

第十五条 承检机构负责将中纤局批准的公证检验计划任务及时转送受检企业。

第四章  报验与受理

第十六条 受检企业应在中纤局统一下达的公证检验年度检验计划范围内,按照交易发生的时间、批次和数量等信息,分期分批组织报验。

第十七条 受检企业交易的桑蚕干茧在确定成交后,使用中纤局公证检验信息系统进行报验。

在公检证书有效期内多次交易的,不得重复报验。

第十八条 根据GB/T 9111《桑蚕干茧试验方法》的相关规定作为抽样单位,标准报验批重量(毛重)为25000kg±300kg

同一庄口不足标准报验批重量的,按一批报验;同一庄口按照标准报验批重量组批后,剩余重量不足标准报验批重量的,按一批单独进行报验。同一庄口报验组批应尽量满足每批报验重量的均衡性。

第十九条 中纤局对公证检验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使用公证检验信息系统向承检机构下达公证检验任务。

申报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的,中纤局使用公证检验信息系统向受检企业发送修改或补充通知。经修改或补充无误的,再行下达公证检验任务。

第二十条 承检机构在未取得中纤局下达的公证检验任务通知或未经中纤局批准同意的,不得擅自开展检验。

第二十一条 交易时间急迫时,受检企业报请中纤局批准后,检验与报验可同时进行。

第五章  现场检验与抽样

第一节  内容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承检机构依据相关国家标准规定或交易双方的合同约定,在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的货批存放地点实施现场检验和抽样等工作。

现场检验包括查阅、核对报验信息、检查货批状态、核实货批包数、货批基本质量状况检查,称重、填写现场检验记录、标注公证检验标识以及标准规定需要现场检验的其它项目。

抽样包括抽取样品和填写抽样记录等,如有原验证书的,索取原验证书。

货批质量大于10000kg或存在对货批及检验样品状态、存储条件及其他可能影响公证检验结果的情形时,承检机构须采取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留存视频资料,现场取证视频资料主要包括货批检查、称重、抽样和标注标识等工作过程。鼓励承检机构应用先进的、即时交互的电子信息化技术记录现场检验与抽样过程和证据。

第二十三条 接到中纤局下达的公证检验任务后,承检机构应及时与受检企业进行业务衔接,并准备现场检验所需各类文书、抽样工具、公证检验标识和样品袋等。

第二十四条 现场检验和抽样工作应由承检机构独立完成。承检机构2名及以上符合资格要求的检验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向受检企业出示《桑蚕干茧公证检验抽样单》(文书1,以下简称《抽样单》)、检验人员证件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承检机构应检查报验的桑蚕干茧是否符合GB/T 9176《桑蚕干茧》的相关规定,核对受检企业的申报内容与实际货物状况是否相符,并将有关情况在《抽样单》中予以注明。

第二十六条 交易双方和仓储单位可选派代表监督承检机构的工作,但不得干扰和影响检验的正常进行。

二十七 在现场检验和抽样过程中,发现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混类混等及其它质量违法情况时,应立即终止公证检验,并及时向具有管辖权的纤维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节  现场检验

第二十八条 承检机构在货批存放地点与受检企业核对报验货批信息的一致性。经核对无误的,开展下步工作;报验信息与货批状况不一致时,停止相关工作,向受检企业询问原因,在《抽样单》中予以注明,并要求受检企业按货批实际情况,重新进行申报。

第二十九条 抽样现场环境、气候等条件应符合GB/T 9111《桑蚕干茧试验方法》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开展下步工作;不符合条件且现场无法更换或调整的,停止抽样相关工作,在《抽样单》中予以注明。

第三十条 检查货批茧包的整体状态和完整度。茧包完整、统一、规范的,开展下一步工作;茧包破损、干茧散落,要求受检企业重新进行整理和包装后,再行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随机抽取不低于货批总包数5%的茧包进行货批基本质量状况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活体虫(特别是皮蠹科虫)、霉茧、过潮茧、烘干程度等。

检查中发现活体虫(特别是皮蠹科虫)或霉茧包数比例大于40%时,终止检验,留存视频资料,在《抽样单》中予以注明,并及时向具有管辖权的纤维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过潮茧(茧层含水率大于12.0%时)包数比例大于40%时或货批烘干程度过嫩及老嫩不匀的,暂停检验,征求交易方意见。交易各方同意继续实施检验的,再行开始检验,在《抽样单》中予以注明。交易方不同意继续实施检验的,停止相关工作,在《抽样单》中予以注明。

第三节  称重

第三十二条 承检机构在称重工作开始前应使用标准砝码等校准工具校验衡器状态,确保衡器在检定周期内,称重误差在规定允许范围内,称量记录应与衡器分辨率一致。

第三十三条 桑蚕干茧称重可采用单包或15包以内一次称重(过磅),一个批次只能选择一种方式,不得整车过磅。使用电子称量设备,必须由承检机构检验人员在场监磅,其他需要执磅的重量衡器,必须由承检机构检验人员执磅,不得监磅。检验人员应正确读取称量结果,填写《桑蚕干茧公证检验称重记录单》(文书2,以下简称《称重记录单》)。

第三十四条 交易的桑蚕干茧称重计净重。每批茧袋、茧绳轻重混合使用的,以重者扣算净重。若交易方要求分别计重,交易方应负责将不同包装材质批次的茧袋、茧绳依轻重分置后,交付承检机构称重。

第三十五条 称重完毕,经核实实际包数与报验包数不符的,以实际包数及其称重结果为准,并在《称重记录单》中注明。

第三十六条 现场检验结束后,承检机构应详实填写《桑蚕干茧公证检验现场检验结果汇总表》(文书3,以下简称《现场汇总表》),交易双方应现场确认检验结果,并在《现场汇总表》中签字。

第三十七条 同批公证检验称重工作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节  抽样

第三十八条 公证检验统一采取称重后抽样。

蚕品种、蔟具、蚕茧收购期(茧期)、养殖地域(庄口)相同的桑蚕干茧货批作为抽样单位。货批总包数200包以下时,采取逐包方式抽取;200包及以上应采用系统抽样方法进行,抽样包数比例不低于总包数的30%,且抽样总包数不少于200包。采用系统抽样方法时,抽样间隔包数应一致。

在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按照交易双方合同约定的方法抽样时,抽样人员应索取交易合同文本(复印件),在《抽样单》中注明抽样依据,并将相关的交易合同复制文本随同检验文书一并存档。

第三十九条 抽样应具有代表性和随机性。茧包为布袋形式的,以茧包缝线处作为割包位置,纵向割包,划割不小于50cm 的取样口,割包时应避免损伤茧质;茧包为麻袋形式的,抽样时应均匀并顾及茧包的不同部位。

抽样完成后,受检企业负责及时缝合或扎紧取样口。

第四十条 每茧包抽样数量为(200±20g,每批抽取样茧总重量不少于15kg,称准样茧总重量。在光洁台面上将样茧反复拌匀至少3次,称量混茧后的样茧总重量。     

第四十一条 计算抽样余亏率。抽样余亏率(绝对值)超过2%,应重新抽样。依据抽样余亏率计算样茧实称重量,按照计算结果,根据GB/T 9111《桑蚕干茧试验方法》的规定称量两份检验样品。

第四十二条 同批公证检验抽样工作应连续进行。遇到中途意外中断,应封存已抽样品。如遇隔夜、车辆运输不及时等原因,造成抽样中断5小时及以上,除保护好样品外,还要将已抽样品称重,待全部抽样工作完成后,一并计算样茧总重量。

同批公证检验抽样工作多次中断时,每次均需重复以上步骤。

第四十三条 抽样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况的,应暂停抽样工作,并及时告知受检企业,在未完成妥善处理前,不得实施公证检验。

 ()桑蚕干茧的品种、类别、收购期(茧季)、养殖地域(庄口)混杂;

(二)在入库卸包、现场抽样或称重及堆码过程中发现茧包破碎、干茧散落,未进行重新包装处理;

(三)桑蚕干茧受潮、霉变、被污染、虫(特别是皮蠹科虫)蛀及鼠咬等质量损毁现象;

(四)遭遇雨雪雾等对检验有较大影响的恶劣气候条件;

(五)不符合公证检验要求的其它情况。

第五节  标注标识

第四十四条 经现场检验和抽样后的桑蚕干茧,受检企业应根据货批的实际状态,按GB9176《桑蚕干茧》的相关规定进行货批标识标志。标志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产品编号、产地、养殖地域、生产年度、蚕茧收购期、蚕品种、货批总包数、货批总质量(净重)、执行标准、生产单位和加工单位地址等。承检机构应对货批标识内容进行确认。

第四十五条 抽取的公证检验样品在核对样品数量无误后,抽样人员应及时填写样品标签,注明承检机构、公证检验任务编号、庄口、茧期、抽样人员、抽样时间和抽样地点等。标签一式二份,一份放入样茧袋内,另一份系在样茧袋口上,并用封记封好样品。样品应及时运回承检机构实验室。抽样人员应确保公证检验样品标识清晰、样品袋完好、样品安全。

第四十六条 受检企业和抽样人员对抽样工作无异议后,应在《抽样单》签字确认。

第六章  样品交接流转与验收

第四十七条 样品到达实验室后、实验室检验开始前、实验室检验样品流转过程中和实验室检验全部完成后,须进行样品交接和验收工作。

第四十八条 样品到达实验室后,抽样人员应立即与样品管理人员进行样品交接验收。样品管理人员应对样品和相关记录资料的规范性进行检查。

在进行样品交接时,样品管理人员应按公证检验任务编号核查以下项目:样品包装、重量和数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抽样单》、《称重记录单》、《现场检验结果汇总表》等技术资料填写是否规范、准确;相关(单位)人员签字(盖章)是否清晰完整;样品标志内容和形式是否齐全规范、准确有效。

第四十九条 经核查符合规定要求的,样品管理人员填写《桑蚕干茧公证检验样品交接检查记录单》(文书4,以下简称《交接检查记录单》)。经核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样品管理人员对该批样品不予接受,并立即将不符合信息通知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立即对不符合规定要求项目和原因进行核查,并按相关规定,要求抽样人员和相关企业进行改正。样品包装、重量和数量等不符合要求且不具备改正条件的,终止检验,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中纤局和通知相关企业。

第五十条 实验室检验开始前,样品管理人员与实验室检验负责人进行样品交接。实验室检验负责人应逐批核查样品数量、重量是否与样品管理人员记录一致、样品信息是否齐全有效。上述问题出现不符时,应暂停样品交接,由样品管理人员进行处理。核查无误的,填写《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内部流转单》(文书5,以下简称《内部流转单》)。

第五十一条 实验室检验样品流转过程中,实验室检验负责人、各项目检验人员之间进行样品交接。各项目检验人员应逐批核查样品数量、重量是否与相关记录一致、样品信息是否齐全有效。上述问题出现不符时,应暂停样品交接,由实验室检验负责人进行处理。核查无误的,填写《内部流转单》。

第五十二条 实验室检验全部完成后,实验室检验负责人与样品管理人员进行剩余样品交接。

检验剩余样品指检验未使用样品(余样)和检验后产生的剩余样品(样余),主要包括选茧、切剖、公量、清洁、洁净等检验后的蚕茧(茧壳)和生丝。

样品管理人员应按公证检验任务编号核查剩余样品重量和数量。核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填写《内部流转单》。核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暂停样品交接,由实验室检验负责人进行处理,相关处理情况报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在《内部流转单》中予以说明。

第五十三条 技术负责人负责对《内部流转单》进行最终审核,并签字确认。

第七章  实验室检验

第五十四条 实验室检验项目为GB/T 9176《桑蚕干茧》和GB/T 9111《桑蚕干茧试验方法》中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内容,主要包括选茧、切剖、解舒、公量等项目。

第五十五条 实验室检验应在GB/T 9111《桑蚕干茧试验方法》规定的试验环境中进行。所有检验项目必须由2名及以上检验人员完成。

第五十六条 在检验开始前,检验人员应作以下检查:

(一)做好公证检验内部流转检查工作,确认样品外观质量、数量并作出记录;

(二)对有关影响检测结果的环境条件、工艺过程参数(如温度、蒸汽压力)进行检查并在相关检验记录单上予以记录。当超出有关标准规定的允许范围时应及时进行调整;

(三)对使用仪器设备的性能、状况和期间核查情况进行检查,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第五十七条实验室检验时须填写《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实验室系列文书》(文书6,以下简称《试验记录单》),所有记录(包括图形)不得使用铅笔记录(绘图),检验人员、复核人员应分别在《试验记录单》上签字。

第五十八条 实验室检验遵循GB/T 9111《桑蚕干茧试验方法》国家标准的规定,按照《桑蚕干茧检验操作规程(试行)》以及承检机构制定的相关检验作业指导书的规定进行检验。

煮茧试验应采用真空渗透型小型煮茧试验设备进行试验。

第五十九条 承检机构在抽到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检验。

第八章  检验记录管理与数据报送

第六十条 承检机构负责将现场检验、抽样和实验室检验等数据按公证检验任务编号,及时、无误地录入或自动传输至公证检验信息系统,形成完整检验数据。

第六十一条 技术负责人应对检验数据(除解舒试验数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确认上报检验数据。

第六十二条 出证人员应定期做好公证检验数据的备份、归档和管理工作,确保公证检验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保证数据的完整安全。

第六十三条 公证检验信息系统数据接收和上传计算机必须专机专用,不得进行与公证检验无关的操作。未经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接入外接设备。

第六十四条 经中纤局审核通过的公证检验数据,承检机构加盖公证检验专用章和承检机构检验专用章等电子印章后,使用公证检验信息系统出具《桑蚕干茧公证检验证书》(文书7,以下简称《公检证书》),《公检证书》的编号及格式由中纤局统一规定。

受检企业使用公证检验信息系统自行下载并打印《公检证书》。

《公检证书》有效期为60天。

第六十五条 检验结束后,承检机构按照CNASCL01《检查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的相关规定对相关文书及资料进行保存

第六十六条 每年1130日前,承检机构要对当年截止日期前的公证检验实施的基本情况、实施效果及存在的问题、交易双方的意见和建议,桑蚕干茧生产、交易等信息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向中纤局报送公证检验工作报告;省级机构负责汇总本区内的公证检验实施的总体情况,向中纤局报送年度质量分析报告和相关工作意见建议。

第九章  备用样品与剩余样品管理

第六十七条 自出具《公检证书》之日起,承检机构应留存公证检验备用样品和剩余样品不少于15天。备用样品和剩余样品应放于样品架或样品柜中,编号标识清楚,利于查找。

第六十八条 备用样品用于公证检验复检和监督抽验。

第六十九条 根据《非棉纤维公证检验监督抽验实施办法》的规定,中纤局确定监督抽验样品后,在公证检验信息系统中发送《非棉纤维公证检验监督抽验通知单》(以下简称《抽验通知单》)。

用于监督抽验的备用样品不再退还受检企业。未经中纤局同意,严禁调换监督抽验样品。

第七十条 承检机构负责打印收到的《抽验通知单》。并在《抽验通知单》发出后1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抽验样品寄送中纤局指定的地址。

第七十一条 技术负责人依据《抽验通知单》对监督抽验样品进行核对,保证监督抽验样品准确、真实。

监督抽验样品寄出时,承检机构在公证检验信息系统内填报监督抽验样品的相关信息。

第七十二条 监督抽验样品包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个样品应独立包装,包装外应明显标示该样品的公证检验任务编号;

(二)不得以任何形式标示监督抽验样品的原验结果;

(三)抽验样品外包装应在明显位置标注实验室名称及“公证检验监督抽验样品”字样;

(四)抽验样品包装应做好防潮、防损等处理措施。

第七十三条 备用样品和剩余样品留存期满,承检机构应及时将备用样品和剩余样品退还受检企业。受检企业在《桑蚕干茧公证检验退样记录单》(文书8,以下简称《退样记录单》)中签收,承检机构将样品及时解封。

当交易方对公证检验结果无异议,并出具书面签章意见书后,可于出具《公检证书》后,将备用样品和剩余样品按意见书规定予以退还。样品领取人在《退样记录单》中签收,承检机构将样品即时解封。

受检企业委托他人领取备用样品和剩余样品时,应出具有效的书面形式的委托书。

第十章  内部质量控制

第七十四条 承检机构应建立内部质量控制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完善质量控制记录。

第七十五条 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定内部质量控制制度,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解决检验质量问题。

检验人员负责执行检验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程序和对本岗位内部质量控制问题进行分析和处理。

第七十六条 承检机构应配备与公证检验任务相适应的全部检验仪器设备,检验仪器设备要根据相关计量检定和校准规范进行计量检定、维护与保养、状态核查,使仪器设备处于最佳运行状态。

自动缫丝测试仪须根据《桑蚕茧自动缫丝测试仪检定规程》和《桑蚕茧自动缫丝检测设备运行期间核查技术规范(试行)》的规定进行计量检定和期间核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检验。

第七十七条 承检机构应制定与公证检验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培训计划,确保培训有效实施。

关键检验岗位人员的资格和经历须满足相关要求,保证在岗培训和继续教育,确保能力水平稳定与提升。

检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的检验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检验程序和内容。

第七十八条 具备正常开展检测所必须的设施和环境,确保符合标准、规程和仪器设备等对设施和环境要求。

第七十九条 承检机构应建立实验室间和实验室内部交流比对制度。

第八十条 承检机构针对来自受检企业或其他方面的质量投诉、实验室交流比对或监督抽验的不合格项目,建立相关处理制度和程序,保留所有的检验、调查和纠正措施的相关记录。

第十一章  复检

第八十一条 经过公证检验的桑蚕干茧,交易方对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自出具《公检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纤局申请复检。

第八十二条 复检项目为实验室检验项目中的清洁、洁净和毛茧出丝率指标。

清洁、洁净指标允差范围±1生丝级别、毛茧出丝率指标允差范围为±2.0%

第八十三条 复检申请人应填写《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复检申请表》(文书9,以下简称《复检申请表》),提供原验《公检证书》及其它书面说明等材料。

第八十四条 中纤局负责审核复检申请,并于收到复检申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复检受理通知书》(文书10,以下简称《复验受理通知书》)。

第八十五条 复检应在中纤局指定的具有公证检验资格的实验室进行。复检使用备用样品,不得重新抽样。

复检为原验机构的,复检样品由中纤局或者其指派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重新对样品密码编号处理后,交付检验;复检为非原验机构的,复检样品由复检机构直接从原验机构提取。

第八十六条 接受复检任务的承检机构在受理复检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定项目的检验,复检结果经中纤局审核批准后,加盖复检机构公证检验专用章和检验专用章等电子印章后,使用公证检验信息系统出具《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复检证书》(文书11,以下简称《复检证书》),《复检证书》的编号及格式由中纤局统一规定。

复检申请人使用公证检验信息系统下载并自行打印《复检证书》。

第八十七条 复检申请受理后,复检申请人向复验机构预缴复检费用。

复检结果在规定允差范围内,以原验结果为准,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果超出规定允差范围的,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费用由原验机构承担。

复检费用由原验机构承担的,复检机构负责退还复检申请人预缴的复检费用。

第八十八条 交易方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为保证公证检验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中纤局对承检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公证检验工作规程及相关规定的,依据《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工作质量考核办法》和《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廉洁自律规定》等予以处理。

第九十条 承检机构在公证检验工作中违反《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承检机构的公证检验资格,并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本规程由中国纤维纤验局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本规程自2014101日起施行。《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工作规程(试行)》(中纤局综发〔200747号附件1)同时废止。

 附录:文书1:桑蚕干茧公证检验抽样单

      文书2:桑蚕干茧公证检验称重记录单

      文书3:桑蚕干茧公证检验现场检验结果汇总表

      文书4:桑蚕干茧公证检验样品交接检查记录单

      文书5: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内部流转单

      文书6: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实验室系列文书

              A.选茧试验与样品制备记录单

              B.切剖试验记录单

              C.煮茧工艺记录单

              D.解舒试验记录单

              E.清洁洁净试验记录单

              F.公量试验记录单

      文书7:桑蚕干茧公证检验证书

      文书8:桑蚕干茧公证检验退样记录单

      文书9: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复检申请表

      文书10: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复检受理通知书

      文书11: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复检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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