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生丝公证检验工作规程(试行)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6-05-06    查看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丝公证检验工作程序,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及《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生丝公证检验,是指生丝产品在交易结算前,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生丝的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的活动

公证检验证书作为生丝质量、数量的依据,可作为生丝产品交易结算的凭证。

第三条 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对全国生丝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实施、统一受理申报、统一检验证书、统一经费核算。

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本区内)生丝公证检验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具备以下条件,并经中纤局批准后,方可承担公证检验工作,成为承检机构。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开展生丝公证检验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抽样、外观、清洁、洁净和样品管理等关键岗位技术人员须通过中纤局考核合格后上岗;

(三)具有满足公证检验的检验设施、仪器设备、交通工具及计算机远程通讯条件;

(四)通过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的计量认证;

(五)具有健全的工作质量保证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符合公证检验条件的生产和经营企业,可依据《非棉纤维公证检验企业申报与退出程序》,自愿申请开展公证检验,经本区内省级机构初审合格,报送中纤局批准后,成为受检企业。中纤局定期统一发布受检企业名单和公证检验计划任务。

第六条 公证检验不得收取费用,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列支。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中纤局职责:

(一)负责全国公证检验的组织实施、工作质量监督检查和复检等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国公证检验承检机构的资格批准、计划任务制定与调整、复检的受理及结果审核;

(三)负责全国公证检验受检企业的批准。

(四)负责全国公证检验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省级机构职责:

(一)负责本区内生丝公证检验的管理协调、工作质量监督检查等;

(二)负责本区内承检机构资格的初审;

(三)负责本区内受检企业资格、公证检验计划任务申请的初审;

(四)负责本区内公证检验情况、数据等相关工作情况的汇总及上报;

(六)负责本区内公证检验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承检机构职责:

(一)负责交易双方公证检验工作的衔接,指导受检企业完成公证检验报验;

(二)负责货批称重、核实数量、抽样、标注公证检验标识等现场抽样和检验工作;

(三)承担实验室检验工作,出具公检证书;

(四)承担中纤局指派的复检工作,在经复检受理机构审定检验结论后,出具复检结论;

(五) 负责报送公证检验相关资料,接受上级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六)负责公证检验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受检企业职责:

(一)及时通知交易另一方派代表到达抽样现场;

(二)提供相关原始资料或凭证,包括:重量记录、原始检验凭证等;

(三)提供抽样和检验工作场地,作业面积应满足工作需求;

(四)准备能够满足抽样和检验工作进度要求,并经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限内的衡器、负责对衡器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其运行状态正常;

(五)提供满足抽样和检验工作进度要求的搬倒及其它服务,负责生丝抽样包的及时封口,并在安全区域内整齐码放;

(六)其它需要配合的工作。

第三章  公证检验计划

第十一条 根据《非棉纤维公证检验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承检机构根据当地生丝资源状况、上年度公证检验任务完成情况和市场流通需求,每年520日前,向省级机构申报下年度公证检验计划。

省级机构负责对本区内承检机构申报的公证检验计划进行初审,经汇总后,每年530日前向中纤局申报下年度公证检验计划。

第十二条 中纤局根据公证检验的总体目标,依据中央财政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公证检验实际需求,核定公证检验年度计划任务,并编制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根据《非棉纤维公证检验企业申报与退出程序》(试行)的规定,每年1210日前,省级机构向中纤局报送相关受检企业资格的初审意见。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预算(一下)规模,中纤局对省级机构报送的公证检验计划和受检企业资格进行批准,每年1230日前,向承检机构下达公证检验计划任务方案,并公布受检企业调整意见。

第十五条 承检机构负责将中纤局批准的公证检验计划任务及时转送受检企业。

第四章  报验与受理

第十六条 受检企业应在中纤局统一下达的公证检验年度计划任务范围内,按照交易发生的时间、批次和数量等信息,分期分批组织报验。

第十七条 受检企业交易的生丝在确定成交后,使用公证检验信息系统向中纤局报验。

公检证书有效期内多次交易的,不得重复报验。

第十八条 公证检验根据GB/T 1797《生丝》的相关规定进行组批,并按批报验。

第十九条 中纤局对公证检验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使用公证检验信息系统向承检机构下达公证检验任务。

申报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的,中纤局使用公证检验信息系统向受检企业发送修改或补充通知。经修改或补充无误的,再行下达公证检验任务。

第二十条 承检机构在未取得中纤局下达的公证检验任务通知或未经中纤局批准同意的,不得擅自开展检验。

第二十一条 交易时间急迫时,受检企业报请中纤局批准后,检验与报验工作可同时进行。

第五章 抽样、外观检验和重量检验

第一节 内容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承检机构依据相关国家标准规定或交易双方合同约定,在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的货批存放地点实施抽样和外观检验等工作。

抽样包括查阅、核对报验信息、检查货批状态、抽取公证检验样品、填写抽样记录等,如有原验证书的,应索取原验证书。

外观检验按照GB/T 1798《生丝试验方法》的要求,进行生丝外观检验项目检测,并填写相关记录。

重量检验包括核实货批包数、称量货批毛重、皮重和计算净重等,并填写相关记录。

存在对货批及检验样品状态、存储条件及其他可能影响公证检验结果的情形,承检机构须采取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留存视频资料,现场取证视频资料主要包括外观检验、称重、抽样和标注标识等工作过程。鼓励承检机构应用先进的、即时交互的电子信息化技术记录现场检验与抽样过程和证据。

第二十三条 接到中纤局下达的公证检验任务后,承检机构应及时与受检企业进行业务衔接,并准备现场检验所需各类文书、抽样工具、公证检验标识和样品袋等。

第二十四条 抽样和外观检验工作应由承检机构独立完成。承检机构2名及以上符合资格要求的检验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向受检企业出示《生丝公证检验抽样单》(文书1,以下简称《抽样单》)、检验人员证件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承检机构应检查报验的生丝是否符合GB/T 1797《生丝》的相关规定,核对受检企业的申报内容与实际货物状况是否相符,经核对无误的,开展下步工作;报验信息与货批状况不一致时,停止相关工作,向受检企业询问原因,在《抽样单》中予以注明,并要求受检企业按货批实际情况,重新进行申报。

第二十六条 交易双方、交易市场和仓储单位可选派代表监督承检机构的工作,但不得干扰和影响检验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七条 在抽样和外观检验过程中,发现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混类混等及其它质量违法情况时,立即终止公证检验,并及时向具有管辖权的纤维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节  重量检验

第二十八条 承检机构在称重工作开始前应使用标准砝码等校准工具校验衡器状态,确保衡器在检定周期内,称重误差在规定允许范围内,称量记录应与衡器分辨率一致。

第二十九条 承检机构必须对报验的生丝货批进行称重,称重方式为逐件(箱)称重。使用电子称量设备的必须由承检机构检验人员在场监磅,其他需要执磅的重量衡器必须由承检机构检验人员执磅,不得监磅。检验人员应正确读取称量结果,填写《生丝公证检验称重记录单》(文书2,以下简称《称重记录单》)。

第三十条 同批公证检验称重工作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节  抽样

第三十一条 公证检验宜采取称重后抽取样品。生产环节的公证检验根据组批包装的实际情况可采取称重前抽取样品。

第三十二条 公证检验的生丝以同一工艺、机型和规格的产品组批抽样。样品的抽取应与外观检验同时进行。

第三十三条 抽样人员应按GB/T 1798《生丝试验方法》有关抽样数量的规定进行抽样,并现场填写《抽样单》。

在不涉及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按照交易双方合同约定方法进行抽样时,抽样人员应索取交易合同文本(复印件),在《抽样单》中注明抽样依据,并将相关的交易合同复印文本随检验文书一并存档。

第三十四条 抽取的重量检验样品和品质检验样品应分别独立包装后,放入专用的密封样品袋,并进行标识。

抽样现场因突发原因造成不具备样品湿重(原重)称量条件时,抽样人员必须立即对所抽重量检验样品进行严格的密封包装,并加贴安全可靠的封记,在当天内送回承检机构实验室进行称量,相关情况须在《抽样单》中予以注明。超出规定时限的,该批试验样品作废。

第三十五条 抽样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况的,应暂停抽样工作,并及时告知受检企业,在未完成妥善处理前,不得实施公证检验。

(一)生丝的规格、类别混杂;

(二)生丝包装破损、散落,未进行重新包装处理;

(三)生丝受潮、霉变、被污染、虫蛀及鼠咬等质量损毁现象;

(四)生丝存储条件恶劣,对生丝检验造成影响;

(五)不符合公证检验要求的其它情况。

第四节  外观检验

第三十六条 生产环节的公证检验(缫丝类企业)按照GB/T 1798《生丝试验方法》的规定实施外观检验。使用环节的公证检验(织绸类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保证产品质量真实显现的基础上,采用适当的措施和方法,实施外观检验。

第三十七条 使用环节的外观检验可执行以下方法:

(一)承检机构收到公证检验任务后,及时向受检企业索取该批生丝生产企业的外观检验单(复印件);

(二)在抽取品质检验样品的同时,逐绞检查所抽样品的表面、中层、内层,是否存在外观疵点,并在《生丝公证检验外观检验单》(文书3,以下简称《外观检验单》)上进行注明;

(三)抽取品质检验样品时,发现存在油污、虫伤丝等外观疵点情况时,应拆把检验,拆10把,解开一道纱绳检查,发现外观疵点的丝绞、丝把必须剔除。在一把中疵点丝有4绞以上时,则整把剔除,剔除的丝绞、丝把重量不计入公证检验货批重量,并在《称重记录单》)中注明;

(四)公证检验样品抽取完毕后,填写《外观检验单》相关检验项目;

(五)在进行实验室检验时,发现抽取的品质检验样品存在外观疵点(除油污、虫伤丝类型),检验人员应在所检项目的检验记录单备注栏中注明,并将情况通报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将相关外观检验疵点情况,在《外观检验单》中补充填写;

发现抽取的品质检验样品存在油污、虫伤丝类型外观疵点时,检验人员应停止检验,并将情况及时通报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将相关疵点情况通报受检企业,并在公证检验相关记录单予以详细注明该批公证检验任务终止;承检机构应与受检企业核实该批生丝整体外观性状,在取得有效的证明材料后,再行申报公证检验任务;

(六)在抽样检验过程中,发生剔除或拆把检验情况时,抽样检验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在受检企业现场寻求试验区域,设置试验条件(检验台表面光滑无反光、光线柔和、均匀、丝把端面照度达到450lx500lx)进行相关检验;

(七)技术负责人根据抽样现场检验和实验室检验的结果,参考受检企业提供的原始外观检验结果,对外观检验项目结果进行评定。公证检验结果与原始检验单结果一致的,按照原始外观检验单填写并评等;公证检验结果与原始外观检验结果不一致的,按照公证检验结果填写并评等,并在《外观检验单》和公证检验证书备注栏中注明。

 

第五节  标注标识

第三十八条 抽样和外观检验等项目全部完成后,承检机构应对公证检验货批加注公证检验标识。

生产环节和市场交易环节应加封中纤局统一格式的公证检验货批标识(见附件),使用环节标识的内容和具体形式,由承检机构与受检企业共同协商确定。

袋装生丝每袋均需加注铅封和悬挂公证检验货批标识,铅封丝须穿过生丝包装物表层绑扎物的最短距离的两个交叉点,穿入标识后,用中纤局统一样式的铅封钳压紧铅封,保证铅封正反两面文字清晰,公证检验货批标识应牢固悬挂于袋口处。箱装和筒装生丝每箱均需粘贴公证检验货批标识,标识必须分别牢固粘贴在箱底、箱面的接缝处。

第三十九条 抽取的公证检验样品在核对样品数量无误后,抽样人员应及时填写样品标签,注明产品名称、公证检验任务编号、规格、抽样人员、抽样时间和抽样地点等信息。标签一式二份,一份放入样品袋内,另一份系在样品袋口上,并用封记封好样品。样品应及时运回承检机构实验室。

抽样人员应确保公证检验样品标识清晰、样品袋完好、样品安全。

第四十条 受检企业和抽样人员对抽样工作无异议后,应在《抽样单》签字确认。

第六章  样品交接流转与验收

第四十一条 样品到达实验室后,实验室检验开始前、实验室检验样品流转过程中和实验室检验全部完成后,须进行样品交接和验收工作。

第四十二条 样品到达实验室后,抽样人员应立即与样品管理人员进行样品交接验收。实验室样品管理人员应对样品和相关记录资料的规范性进行检查。

在进行样品交接时,样品管理人员应按公证检验任务编号核查以下项目:样品包装、重量和数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抽样单》、《称重记录单》和《外观检验单》等技术资料填写是否规范、准确;相关(单位)人员签字(盖章)是否清晰完整;样品标志内容和形式是否齐全规范、准确有效。

第四十三条 经核查符合规定要求的,样品管理人员填写《生丝公证检验样品交接检查记录单》(文书4,以下简称《交接检查记录单》)。经核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样品管理人员对该批样品不予接受,并立即将不符合的详细信息通知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立即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和原因进行核查,并按相关规定,要求抽样人员和相关企业进行改正,样品包装、重量和数量等不符合要求且不具备改正条件的,终止检验,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中纤局和通知相关企业。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检验开始前,样品管理人员与实验室检验负责人进行样品交接。实验室检验负责人应逐批核查样品数量、重量是否与样品管理人员记录一致、样品信息是否齐全有效。上述问题出现不符时,应暂停样品交接,由样品管理人员进行处理。核查无误的,填写《生丝公证检验内部流转单》(文书5,以下简称《内部流转单》)。

第四十五条 实验室检验样品流转过程中,实验室检验负责人、各项目检验人员之间进行样品交接。各项目检验人员应逐批核查样品数量、重量是否与相关记录一致、样品信息是否齐全有效。上述问题出现不符合情况时,应暂停样品交接,由实验室检验负责人进行处理。核查无误的,填写《内部流转单》。

第四十六条 实验室检验全部完成后,实验室检验负责人与样品管理人员进行剩余样品交接。

检验剩余样品包括检验未使用样品(余样)和检验后产生的剩余样品(样余),主要包括切断、纤度、清洁、洁净、公量等检验后的生丝。

样品管理人员应按公证检验任务编号核查剩余样品重量和数量。核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填写《内部流转单》。核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暂停样品交接,由实验室检验负责人进行处理,相关处理情况报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在《内部流转单》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七条 技术负责人负责对《内部流转单》进行最终审核,并签字确认。

第七章  实验室检验

第四十八条 实验室检验项目为GB/T 1797《生丝》和GB/T 1798《生丝试验方法》中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内容,主要包括公量、纤度、均匀。清洁、洁净、断裂强度及断裂伸长率、抱合等项目。

因抽样现场突发原因造成不具备样品湿重(原重)称量条件而送回承检机构实验室进行检验时,应首先称准样品毛重,在取出生丝样品后称准皮重,所称得的毛重和皮重的差为样品湿重(原重),如果样品的包装内出现结露现象时,必须在包装干燥后再进行皮重的称量。

第四十九条 实验室检验应在GB/T 1798《生丝试验方法》规定的试验环境中进行。所有检验项目必须由2名及以上检验人员共同完成。

第五十条 在检验开始前,检验人员应作以下检查:

(一)做好公证检验内部流转检查工作,确认样品外观质量、数量并做出记录;

(二)对有关影响检测结果的环境条件、工艺过程参数(如温度、相对湿度)进行检查并在相关检验记录单上予以记录。当超出有关标准规定的允许范围时应及时进行调整;

(三)对在用仪器设备的性能和状况进行检查,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第五十一条 实验室检验时须填写《生丝公证检验实验室系列文书》(文书6,以下简称《试验记录单》),所有的记录(包括图形)不得使用铅笔记录(绘图),检验人员、复核人员应分别在《试验记录单》上签字。

第五十二条 实验室检验遵循GB/T 1798《生丝试验方法》国家标准的规定,按照相关检验规程和检验作业指导书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五十三条 承检机构在抽到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检验。

第八章  检验记录管理与数据报送

第五十四条 承检机构负责将抽样、外观、重量和实验室检验等数据须按公证检验任务编号,及时无误地录入或自动传输至公证检验信息系统,形成完整检验数据。

第五十五条 技术负责人应对检验数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确认上报检验数据。

第五十六条 出证人员应定期做好公证检验数据的备份、归档和管理工作,确保公证检验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保证数据的完整安全。

第五十七条 公证检验信息系统数据接收和上传计算机必须专机专用,不得进行与公证检验无关的操作。未经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接入外接设备。

第五十八条 经中纤局审核通过的公证检验数据,承检机构加盖公证检验专用章和承检机构检验专用章等电子印章后,使用公证检验信息系统出具《生丝公证检验证书》(文书7,以下简称《公检证书》)。《公检证书》的编号及格式由中纤局统一规定。

受检企业使用公证检验信息系统自行下载并打印《公检证书》。

《公检证书》有效期为360天。通过茧丝交易市场申报公证检验的 《公检证书》的有效期按照交易市场现行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检验结束后,承检机构按照CNASCL01《检查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的相关规定对相关文书及资料进行保存

第六十条 每年1130日前,承检机构要将当年截止日期前的公证检验实施的基本情况、实施效果及存在的问题、交易双方的意见和建议,生丝生产、交易等信息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向中纤局报送公证检验工作报告;省级机构负责汇总本区内的公证检验实施的总体情况,向中纤局报送年度质量分析报告和相关工作意见建议。

第九章  剩余样品管理

第六十一条 自出具《公检证书》之日起,承检机构应留存公证检验剩余样品不少于15天。剩余样品应放于样品架或样品柜中,编号标识清楚,利于查找。

第六十二条 剩余样品用于公证检验复检和监督抽验。

第六十三条 根据《非棉纤维公证检验监督抽验实施办法》的规定,中纤局确定监督抽验样品后,在公证检验信息系统中发送《非棉纤维公证检验监督抽验通知单》(以下简称《抽验通知单》)。

用于监督抽验的剩余样品不再退还受检企业。未经中纤局同意,严禁调换监督抽验样品。

第六十四条 承检机构负责打印收到的《抽验通知单》,并在《抽验通知单》发送后1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抽验样品寄送中纤局指定的地址。

第六十五条 技术负责人依据《抽验通知单》对监督抽验样品进行核对,保证监督抽验样品准确、真实。

监督抽验样品寄出时,承检机构在公证检验信息系统内填报监督抽验样品的相关信息。

第六十六条 监督抽验样品包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监督抽验样品使用中纤局统一规定的丝锭;

(二)每批监督抽验样品应独立包装,包装外应明显标示该样品的公证检验任务编号;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标示监督抽验样品的原验结果;

(四)监督抽验样品外包装应在明显位置标注实验室名称及“公证检验监督抽验样品”字样;

(五)监督抽验样品包装应妥善做好防潮、防损等处理措施

第六十七条 剩余样品留存期满,承检机构应及时将剩余样品退还受检企业。受检企业在《生丝公证检验退样记录单》(文书8,以下简称《退样记录单》)中签收,承检机构将样品及时解封。

当交易方对公证检验结果无异议,并出具书面签章意见书后,可于出具《公检证书》后,将剩余样品按意见书规定予以退还。样品领取人在《退样记录单》中签收,承检机构将样品即时解封。

受检企业委托他人领取剩余样品时,应出具有效的书面形式委托书。

第十章  内部质量控制

第六十八条 承检机构应建立内部质量控制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完善质量控制记录。

第六十九条 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定内部质量控制制度,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解决检验质量问题。

检验人员负责执行检验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程序和对本岗位内部质量控制问题进行分析和处理。

第七十条 承检机构应配备与公证检验任务相适应的全部检验仪器设备,检验仪器设备要根据相关计量检定和校准规范进行计量检定、维护与保养、状态核查,使仪器设备处于最佳运行状态。

第七十一条 承检机构应制定与公证检验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培训计划,确保培训有效实施。

关键检验岗位人员的资格和经历须满足相关要求,保证在岗培训和继续教育,确保能力水平稳定与提升。

检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的检验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检验程序和内容。

第七十二条 具备正常开展检测所必须的设施和环境,确保符合标准、规程和仪器设备等对设施和环境要求。

第七十三条 承检机构应建立实验室间能力验证和实验室内部比对制度。

第七十四条 承检机构针对来自受检企业或其他方面的质量投诉、实验室交流比对或监督抽验的不合格项目,建立相关处理制度和程序,保留所有的检验、调查和纠正措施的相关记录。

第十一章  复检

第七十五条 经过公证检验的生丝,交易方对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自出具《公检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纤局申请复检。

通过茧丝交易市场申报的公证检验,可在《公检证书》有效期内,货批交收完成后(电子交易中货批货权转移视为货批交收完成,下同)5个工作日内,并不超过承检机构剩余样品留存最大期限,向中纤局申请复检。超过承检机构剩余样品留存最大期限但未完成货批交收的,延长剩余样品保存期限至公证检验证书有效期满日期止。

第七十六条 复检项目为实验室检验项目中的纤度、清洁、洁净、均匀二度、断裂强力与断裂伸长率、抱合指标。

复检指标允差范围均为±1级别(附级)内。

第七十七条 复检申请人应填写《生丝公证检验复检申请表》(文书9,以下简称《复检申请表》),提供原验《公检证书》及其它书面说明等材料。

第七十八条 中纤局负责审核复检申请,并于收到复检申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生丝公证检验复检受理通知书》(文书10,以下简称《复检受理通知书》)。

第七十九条 复检应在中纤局指定的具有公证检验能力的实验室进行。复检使用剩余样品,不得重新抽样。

复检为原验机构的,复检样品由中纤局或者其指派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重新对样品密码编号处理后,交付检验;复检为非原验机构的,复检样品由复检机构直接从原验机构提取。

第八十条 接受复检任务的承检机构在受理复检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定项目的检验。复检结果经中纤局审核批准后,加盖复检机构公证检验专用章和检验专用章等电子印章后,使用公证检验信息系统出具《生丝公证检验复检证书》(文书11,以下简称《复检证书》),《复检证书》的编号及格式由中纤局统一规定。

复检申请人使用公证检验信息系统下载并自行打印《复检证书》。

第八十一条 复检申请受理后,复检申请人向复检机构预缴复检费用。

复检结果在规定允差范围内,以原验结果为准,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果超出规定允差范围的,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费用由原验机构承担。

复检费用由原验机构承担的,复检机构负责退还复检申请人预缴的复检费用。

第八十二条 交易方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为保证公证检验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中纤局对承检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公证检验工作规程及相关规定的,依据《非棉纤维公证检验工作质量考核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十四条 承检机构在公证检验工作中违反《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承检机构的公证检验资格,并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本规程由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规程自2014101日起施行。《生丝公证检验工作规程(试行)》(中纤局综发〔200428号 附件1)和《2004年国家生丝公证检验试点工作程序和检验规程(暂行)补充规定》(中纤局综发〔200538号 附件1)同时废止。

 附录:文书1:生丝公证检验抽样单

      文书2:生丝公证检验称重记录单

      文书3:生丝公证检验外观检验单

      文书4:生丝公证检验样品交接检查记录单

      文书5:生丝公证检验内部流转单

      文书6:生丝公证检验实验室系列文书

              A.生丝公证检验回潮率检验记录单

              B.生丝公证检验切断检验记录单

               C.生丝公证检验抱合检验记录单

               D.生丝公证检验纤度检验记录单

               E.生丝公证检验均匀、洁净、清洁检验记录

       文书7:生丝公证检验证书

       文书8:生丝公证检验退样记录单

       文书9:生丝公证检验复检申请表

       文书10:生丝公证检验复检受理通知书

       文书11:生丝公证检验复检证书

 附件:生丝公证检验铅封及公证检验货批标识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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