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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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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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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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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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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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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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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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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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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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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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6265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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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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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纤维检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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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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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6265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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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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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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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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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西八路尚平路18号陕西省纤维检验局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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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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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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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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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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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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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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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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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发布,第470号修订) 第七条: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应当建立、健全棉花收购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具备品级实物标准和棉花质量检验所必备的设备、工具。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49号) 第六条:取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三)有当地棉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出具的符合下列条件的质量保证能力资格认定证明:1、具备保证棉花质量所必须的棉花加工场所;2、具备必要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进厂籽棉质量检验环境条件和相应的仪器设备;3、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压力吨位400吨及以上的打包机、自动取样、称重装置、条码信息系统等设备,并具备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轧花工艺和设备;4、配备经国家人事、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及加工技术人员(包括获得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棉花检验、加工技术职业资格证书人员);5、配备符合要求的棉花标准(包括实物标准和文字标准);6、具有其他必要的质量保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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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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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将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进行公布。
棉花加工企业提出的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申请。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审查阶段责任:对受理申请的,自行或组织地市级纤检机构对申请企业相关条件进行现场审核。核查情况应记入《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现场审核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工作。
3.决定阶段责任:对审查合格的企业,出具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合格证明。对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应将不合格原因书面告知企业。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将审核的相关信息录入《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信息档案》。每年定期对合格企业进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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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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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发布,第470号修订)、《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49号) 、《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能力审查和复查工作实施办法 》 (中纤局棉发【2007】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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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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