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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纤维检验局公务卡结算试行办法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2-08-03    查看次数:

为了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我局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根据《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陕政办发[2002]102号)、《陕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库[2007]34号)、《陕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及现金结算暂行办法》(陕财办库[2008]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陕西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局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卡的概念和结算方式

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行信用卡。

公务卡结算是指预算单位在职职工在日常公务支出中先使用银行信用卡刷卡消费,于规定的期限内按现行财务制度审核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直接将报销费用转入个人银行信用卡上还款的结算方式。

二、公务卡消费使用的范围

公务卡可用于公务活动的刷卡透支消费,使用范围包括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支付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水电费、交通费、劳务费等有关商品和服务的零星购买支出费用。

职工应在具备刷卡结算条件的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不断减少现金结算的公务消费。

三、公务卡办理和使用中的有关规定

1、凡我局在职在岗职工均可开办公务卡,经单位领导签字同意,财务部门审核汇总后,将办卡人员名单书面提供给发卡银行统一办理。

2、职工可以按照银行规定用公务卡提取现金,但不能透支现金(即公务卡账面余额为零的情况下不可提取现金),因透支提取现金而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一切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3、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账户、到期免费换卡。

4、具有一定的透支额度。我局确定的公务卡透支额度为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即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5万元,具体事项,按照发卡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5、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提前向单位领导提出申请,经财务部门审核后出具书面证明,发卡银行根据单位财务部门的证明,临时性增加持卡人授信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6、公务卡具有2050天的透支免息期和固定还款日期。透支免息期和固定还款日期的具体要求,详见发卡银行相关规定。

7、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

四、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基本程序

1、职工使用公务卡,在具备刷卡结算的商家购买商品和服务,应取得发票、所购商品的明细清单及POS机小票,通过POS机刷卡,将透支消费信息传至发卡银行。

2、职工凭购买商品和服务的发票、所购商品的明细清单及POS小票等相关凭证,必须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以上并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公务卡结算资金报销。报销时应当填写费用报销单,并附相应报销凭证,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请审批和报销。

3、财务部门按规定对公务卡消费凭证进行审核,对经审核同意报销的公务消费信息,由财务人员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编制“还款明细表”,加盖单位财务章,提交给发卡银行。同时,在公务卡的免息还款期之前,按相同支出预算科目汇总生成授权支付令,提交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将资金划入发卡银行。发卡银行收到“还款明细表”和资金后,再分解到各个职工公务卡。

4、发卡银行在收到我局划拨资金和“还款明细表”信息的当日,将资金分解到公务卡账户,并将分解划款的明细和汇总表回执盖章后,送我局财务部门作为记账、对账的依据,同时将划款信息通过手机短信告知收款职工。

5、若因公务卡挂失等原因导致发卡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的,发卡银行将与我局财务部门联系核实,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重新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

6、财务部门编制“还款明细表”的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必须确保一致,必须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直接打印,不得使用另行编辑或下载修改的“还款明细表”。

7、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8、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议,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五、现金垫款消费和借款

不能实行公务卡刷卡消费和转账结算的公务支出,职工可先行垫付现金或向财务部门借款支付。

职工垫付现金消费后,按照规定程序审批,送财务部门审核报销。若现金金额较大,职工可以先向单位借款,职工在公务支出报销手续完毕后,再向财务部门冲抵其借款。

财务部门结算现金报销款和职工借款的方式与职工公务卡消费报销资金的结算方式相同。

六、公务卡结算报销中应注意的事项

1、一项经济业务中,如果同时有转账结算、现金结算和公务卡结算,应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分别填制报销凭证审批报销,以便于财务部门、职工与银行对账和账务处理。

2、职工在财务部门交付报销凭证时,应办理报销凭证登记手续,注明现金消费、因公借款或刷卡消费及刷卡消费的时间,以明确责任,便于提示划款和查询资金到账情况。

七、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财务管理

1、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我局的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与报销基本流程。

2、职工使用公务卡的刷卡消费行为,在尚未经过审批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对符合报销条件的,只有在经过单位领导批准,财务部门审核后,才被确认为公务消费行为并报销费用,对于不符合报销条件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3、职工使用公务卡应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在免息期内按时报销还款,如因报账不及时,超过了还款日期而产生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职工本人承担。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委托人向财务部门提供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等明细信息,办理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规定补办报销手续。

4、职工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本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并办理销户手续。

    八、本实施办法自20109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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