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纤维检验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11年9月8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陕西省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所属资金来源购置的实物,包括制作、受赠、移交及无偿调入资产,均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对购建、调拨、出售、报废、封存、启用等固定资产动态要严格审批,并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局计划财务科是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机构,其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注册和划转等手续;
(三)负责组织固定资产报废的鉴定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四)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计划财务科应当严格审查,杜绝各单位固定资产重报漏报,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将日常管理纳入程序化、制度化的轨道。
第七条 单位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单位实物管理部门(办公室、计量站)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固定资产使用科室负责固定资产使用中的管理工作,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保养、清查,登记汇总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提高使用效益,保证安全完整和账目与实物相符。
(二)负责办理增加固定资产的验收和登记工作。
(三)负责闲置和待报废固定资产的申报工作。
(四)负责办理调出、报废固定资产的登记工作。
(五)负责整理和保管固定资产档案。
(六)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要认真做好实物、 账目的清点移交工作。
(七)协助计划计划财务科进行本单位固定资产清理、检查、监督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财产列为固定资产:
(一)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第九条 固定资产具体分为以下十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包括办公和职工住宅宿舍所占用的土地、公房及建筑物。
(二)通用设备:包括锅炉、金属加工设备、锅炉等。
(三)专用设备:包括照相机、复印机、打印机、音视频设备器材、空调机等。
(四)交通运输设备:包括各种车辆和其它交通运输工具。
(五)电气设备:包括电机、电气机械设备、电工专用设备等。
(六)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包括通信设备、通讯器材广播电视设备、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电子计算机、录像机、摄像机等。
(七)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包括仪器仪表、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等。
(八)文艺体育设备:包括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娱乐设备。
(九)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包括图书期刊、文物和陈列品。
(十)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椅、文件柜、沙发等用具。
第十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方式计价:
(一) 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 盘盈、赠送、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市场现值估价入账,不能账外滞留;
(三)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后,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先估价入账,决算后再按决算价调整;
(四)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五)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六)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七)固定资产的技术改造、部件更新一律按固定资产增值办理,记入固定资产总值;
(八) 报废、变卖、调出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注销;
(九)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十一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和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包括购置、调入、自制、盘盈和接受捐赠等。
第十四条 增加固定资产应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充分考虑工作需要与实际可能,实行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维修、购置和建设实行财政年度部门预算管理。凡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上级补助拨款以及募捐资金购置的所有资产,一律实行购建预算、立项申报、逐级审批。
第十六条 单位年终应对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清理、账物核实;并结合单位人员、编制的增减变化和工作需要编制上报下年度国有资产购建计划,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编制资产购置预算,随部门预算上报审批执行。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购置及项目建设预算经部门预算正式下达,年度内原则上不再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应严格按有关程序报批后,方可调整。国有资产购建实行年终决算制度。
第十八条 单位未按资产购建预算执行,超预算购建资产、未经审批自行购建资产行为,视为违纪,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购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资产购置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用公款以私人名义购置固定资产;
(三)确因事业发展需以贷款等其他方式筹资进行检测检验项目技术改造、购置检验设备、开展国家允许的经营项目,必须对拟开设项目可行性、实施后三年内经济效益、项目投资预算及资金来源计划进行全面的论证分析,经省局审核,并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各单位要严格按编制购置车辆,购置车辆应报省局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批。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财产管理部门应负责对所使用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按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单位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及处置报废如实进行会计核算,保证账实、账表、账账相符;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健全资产的日常登记程序,落实保管使用责任,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及使用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手册进行使用和日常保养,保持资产的良好性能,维护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如需进行大型维修的资产,在编制部门预算时须一并编入,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实施政府统一采购;维修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登记入账。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要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分别建立账卡,互相监督,管理使用;财务部门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明细账;资产管理部门建立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使用部门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原始登记卡片;卡片一式两份,一份由资产管理部门保管备查,一份随固定资产转资产使用部门(或使用人)保管;低值易耗品由资产管理部门视其价值、数量建账登记,资产、财务及资产使用部门(或使用人)必须定期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 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调剂处置。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及产权转让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资产的占有使用主体及占有使用方式、形态的变化和调整。包括无偿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实行逐级审批管理。单位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固定资产单位原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我局审批,单位原值在5万元以上的,报省局计划技处审批,同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单位车辆的处置不分原值高低,一律报省局审核批准。
第二十七条 单位申请处置固定资产时,应根据情况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 固定资产原始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二) 固定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三) 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四) 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
(五) 报损资产的报损原因说明,残值鉴定资料,使用年限以内非正常损失资产的情况说明及对管理使用责任人的处理文件;
第二十八条 省局按照审批权限,审核相关材料,并做出书面批复。产权处置结束后,单位可凭省局书面批复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凡有偿转让资产的,申报单位不得低于批复核定的价格进行转让。
第二十九条 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国家所有,应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单位每年年终编制、报送固定资产报表及报表说明,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格式统一;固定资产的变化(包括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租赁等)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在报告中予以反应。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单位不得用固定资产对外出租、租赁、担保、抵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单位确因事业发展进行项目技术改造,拓宽工作领域筹资贷款,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对违反规定利用固定资产低押、贷款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由监察部门严肃查处,造成固定资产严重流失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单位主要领导离任前应组织清查资产,编制财产移交清册,按规定程序移交,无故拖延不办理财产移交手续或化公为私,据为己有的,不予以办理离任手续;接任领导要按资产清册进行核对、查实,由本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协同监交,并在移交、接交、监交三方签字后,财产移交清册方能生效,移交清册必须报其主管上级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 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 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造成资产流失的;
(三) 擅自转让、处置资产的;
(四) 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固定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 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未认真履行投资者职责造成损失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