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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纤维检验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2-08-03    查看次数:

陕西省纤维检验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201198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陕西省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及《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等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单位的基础设施建设要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立足实际、着眼发展、统筹安排、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严格执行年度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定期清查。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第五条 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第六条 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

第七条 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八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九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检验检测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十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估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报废工程损失、坏帐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其他待摊投资等。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按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一。

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省局,并经省局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发生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报废单项工程的净损失经省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计入待摊投资。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财务关系划转,要认真做好各项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交接工作,主要包括各项投资来源、已交付使用的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和债务等,由划转双方上级各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资产、财务划转手续。

第十五条  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相应转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各编制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二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历年投资计划;经省局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财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主要有以下报表:

1、封面

2、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基建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5、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6、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7、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如实进行决算,健全档案资料,并报经省局同意,由项目管理单位委托财政评审机构审查或审计机构审计。审查或审计报告须抄报省局。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省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省局审批。

第二十四条  单位的基本建设,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执行,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论处:

(一)直接或变相借用、挪用、拆借建设资金者,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超面积、超标准建设的项目,超标部分不予补助资金。

(三)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而擅自动工的项目,除扣减相应经费外,予以通报批评。

(四)对弄虚作假,故意骗取上级拨款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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