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纤维检验局委托检验管理制度(试行)
为了规范本单位委托检验行为、提高工作质量,依据《委托检验权威规范(试行)》国质检监[2010]358号及《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检测质量符合客户要求,加强对本单位委托检验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委托检验。
2.本单位在接受委托检验时,与委托方签订“委托检验协议书”。
3.委托方若为个人,则需提交个人身份证原件进行验证、留存复印件并填写“检验协议书”,“检验协议书”上不出现生产企业、商标和标识等信息;委托方若为单位,则需提交委托方有效期内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有关材料,并认真填写“检验协议书”。业务接待人员检查样品资料的完整性及对于检验要求的适宜性,并在“检验协议书”上做好记录。
4.委托检验的样品数量必须满足实验要求,样品数量不够的,不予受理。
5.检验协议书内容应包含委托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真实可靠)、送检产品名称、送样日期、样品批号、商标、样品规格型号、样品基数、样品等级及状态、原标识、检验依据、检验类型、检验要求、检验报告送达方式、样品处置方式、检验项目、备注、委托方经办人与受托方经办人双方签名。
6.委托检验的样品,双方应当面核对名称、批号、数量、样品状态、并拍照打印,确认无误后委托方须签字确认受检样品。留样样品须按照留样要求贮存,特殊情况不能留样、不复检的,应向委托方说明,并由双方在“检验协议书”上签字认可,由业务接待员进行合同评审,有疑问的项目应与技术负责人和有关检测室负责人进行沟通,经评审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检验协议书”上签字,并及时移交检验科室。
7.委托方对样品及资料信息真实性负责。
8、本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出具检验报告,只对提供样品所检验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9.委托方对委托检验的结果有异议时,可以自收到数据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本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委托方对本单位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答复或者另行委托质量检验机构复检,但复检条件灭失的不予委托。
第三条 实行分级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委托方在委托检验时应鼓励实行属地委托,即为“就近原则”,委托方应在就近的省级、市级、县级检验机构进行委托检验,方便各检验检测单位快速高效地完成委托工作。
第四条 委托检验报告
委托检验报告由主检人、复核人、批准人进行三级审核,书写规范,打印清楚,方便委托方阅读与保存
。审核通过后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和“骑缝章”。 委托方按“检验协议书”上的约定领取检验报告。
第五条 检毕样品处理
委托检验报告发出后,各类样品的保留期限为:余样报损情况下,进行丢弃处理;执法委托类,合格报告样品15日后退样,不合格报告样品3个月后退样;客户委托类,客户领取合格报告时,签署对报告无异议,即时领样,不合格报告样品3个月后退样。另有规定的样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