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生产、销售、经营性服务中以不合格絮用纤维制品或原料冒充合格产品,在絮用纤维制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期限 | 3个月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
实施机关 |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咨询电话 | 029-62655843 |
责任处室 | 陕西省纤维检验局 | 监督投诉电话 | 029-62655843 |
办事对象 | 法人 | 办理地点、时间 | 西安市碑林区咸宁西路30号陕西省质检大厦13楼陕西省纤维检验局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6年第89号) 第十七条:禁止以不合格絮用纤维制品或原料冒充合格产品,禁止在絮用纤维制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禁止将前款规定的絮用纤维制品用于经营性服务。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六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 发现在生产、销售、经营性服务中以不合格絮用纤维制品或原料冒充合格产品,在絮用纤维制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或者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或投诉、举报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先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调查终结后,拟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按程序审批。 3.审查阶段责任:机构负责人应当审核案卷决定拟处罚意见,由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立案;对违法案件不属于本机关处罚事项的或涉嫌犯罪的移送处理。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机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据当事人申请,召开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处罚种类及幅度、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注明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日期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6年第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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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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