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期限 | 3个月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
实施机关 |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咨询电话 | 029-62655920 |
责任处室 | 陕西省纤维检验局 | 监督投诉电话 | 029-62655920 |
办事对象 | 法人 | 办理地点、时间 | 西安市尚平路18号陕西省纤维检验局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
实施依据 |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6年第49号) 第二十八条:严格实施主要棉花加工机械生产许可证制度。未获主要棉花加工机械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相应的棉花加工机械生产经营活动;棉花加工机械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加工设备。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获生产许可证从事棉花加工机械生产经营的,由质量监督部门没收其产品,并处以罚款;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加工机械的,依据《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 发现未获生产许可证从事棉花加工机械生产经营的行为(或者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或投诉、举报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先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调查终结后,拟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按程序审批。 3.审查阶段责任:机构负责人应当审核案卷决定拟处罚意见,由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立案;对违法案件不属于本机关处罚事项的或涉嫌犯罪的移送处理。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机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据当事人申请,召开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处罚种类及幅度、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注明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日期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7号)、《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发布、第470号修订)、《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