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纤维质量监测中心
对公证检验以外的麻类纤维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21-01-05    查看次数: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3个月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咨询电话

029-62655920

责任处室

陕西省纤维检验局

监督投诉电话

029-62655920

办事对象

法人

办理地点、时间

西安市尚平路18号陕西省纤维检验局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实施依据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3号) 第八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证检验以外的麻类纤维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麻类纤维质量、数量和包装、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麻类纤维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等。 第九条: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麻类纤维质量进行检验;检验所需样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从收购、加工、销售的麻类纤维中随机抽取,并应当自抽取样品之日起10日内作出检验结论。 第十一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麻类纤维质量监督检查,以及根据涉嫌违法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第一项、对涉嫌从事违反本办法的经营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第二项、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办法的经营活动有关的情况;第三项、查阅、复制与麻类纤维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单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责任:对公证检验以外的麻类纤维质量实施监督检查,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对麻类纤维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并自抽取样品之日起10日内作出检验结论。
2.
处置阶段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
信息公开阶段责任:根据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3号)

备注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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