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毛绒纤维经营者不按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收购毛绒纤维的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期限 | 3个月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
实施机关 |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咨询电话 | 029-62655843 |
责任处室 | 陕西省纤维检验局 | 监督投诉电话 | 029-62655843 |
办事对象 | 法人 | 办理地点、时间 | 西安市碑林区咸宁西路30号陕西省质检大厦13楼陕西省纤维检验局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
实施依据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3年第49号) 第十四条:毛绒纤维经营者收购毛绒纤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真实确定所收购毛绒纤维的类别、等级、重量;(二)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挑拣、排除导致质量下降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毛绒纤维物质;(三)对所收购毛绒纤维的水分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进行晾晒、烘干等技术处理;(四)对所收购的毛绒纤维按类别、等级、型号分别置放,并妥善保管;(五)对所收购的毛绒纤维按净毛绒计算公量。 第二十条: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 发现毛绒纤维经营者不按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收购毛绒纤维的行为(或者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或投诉、举报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先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调查终结后,拟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按程序审批。 3.审查阶段责任:机构负责人应当审核案卷决定拟处罚意见,由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立案;对违法案件不属于本机关处罚事项的或涉嫌犯罪的移送处理。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机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据当事人申请,召开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处罚种类及幅度、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注明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日期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7号)、《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3年第49号) |
备注 | |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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