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权力类型 | 法定期限 | 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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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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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省质监局 | 咨询电话 | 029-62655929、847、9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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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 棉麻质量检验科、纺毛鞋帽质量监督检验科、茧丝质量监督检验科 | 监督投诉电话 | 029-639159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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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对象 | 法人 | 办理地点、时间 | 陕西省纤维检验局咸宁西路30号质检大厦、西八路办公区西八路尚平路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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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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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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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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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发布,第470号修订)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制度。前款所称棉花质量公证检验,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棉花的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的活动。 第十五条:国家储备棉的入库、出库,必须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经公证检验后,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作为国家财政支付存储国家储备棉所需费用的依据。经公证检验的国家储备棉,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粘贴中国纤维检验机构统一规定的公证检验标志。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3号) 第八条:国家推行茧丝质量公证检验制度。桑蚕干茧销售逐步实行质量公证检验;其他有必要进行质量公证检验的茧丝(含国家储备的茧丝),由国家确定实施公证检验的茧丝品种、类别和实施公证检验的环节。 上款所称茧丝质量公证检验,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茧丝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的活动。 茧丝质量公证检验证书是茧丝质量、数量的依据。 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组织并监督茧丝质量公证检验。 茧丝质量公证检验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 第六条:国家实行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制度。 上款所称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毛绒纤维的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的活动。 实施公证检验的毛绒纤维品种和类别、检验环节和检验费用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 第九条:毛绒纤维经营者销售未实施公证检验的批量山羊绒,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地(市)级以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3号) 第六条:国家推行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制度。本办法所称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麻类纤维的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的活动。 实施公证检验的麻类纤维品种、检验环节和检验费用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由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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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组织本区域质量分析报告。负责保证实验室环境条件、设备及人员符合检验要求。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中纤局下达的公证检验计划,完成公证检验任务,出具公证检验证书,保存检验数据、记录,及时传送公证检验数据信息等。承担中纤局指派的复检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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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发布,第470号修订)、《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3号)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3号)、 《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申报、审核、退出程序暂行规定》(中纤局法发【2007】75号)、《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改革毛绒质量检验制度促进毛绒产业发展的意见》(国质检监联﹝2014﹞546号)、中纤局检二发〔2014〕83号《山羊绒公证检验工作规程(试行)》、中纤局检二发〔2014〕38号《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工作规程(试行)》等3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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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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