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期限 | 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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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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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省质监局 | 咨询电话 | 029-626558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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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 陕西省纤维检验局 | 监督投诉电话 | 029-639159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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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对象 | 法人 | 办理地点、时间 | 西安市西八路尚平路18号陕西省纤维检验局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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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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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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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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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6年第89号)
第五条第二款:用于加工制作絮用纤维制品的再加工纤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要求;禁止作为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原料的再加工纤维,其最小单位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应当标注“禁止用于加工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警示。再加工纤维的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应当进行原料进货检查验收和登记,验明絮用纤维制品原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
生产者进行再加工纤维原料进货检查验收和登记时,应当验明用于加工制作絮用纤维制品的再加工纤维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包装及标识要求。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予以警告,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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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原料进货检查验收和登记的行为(或者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或投诉、举报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先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调查终结后,拟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按程序审批。
3.审查阶段责任:机构负责人应当审核案卷决定拟处罚意见,由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立案;对违法案件不属于本机关处罚事项的或涉嫌犯罪的移送处理。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机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据当事人申请,召开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处罚种类及幅度、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注明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日期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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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7号)、《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6年第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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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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