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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业单位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7-08-22    查看次数: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陕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咨询电话 029-85589766
责任单位 陕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监督投诉电话 029-85589797
办事对象 事业单位 办理地点、时间 西安市雁塔路南段10号(省委大院1号楼3层),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申报条件
办理材料
收费情况
实施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1998年第252号令、2004年第411号令修改)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事业单位违反法律、其他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发布、中央编办发[2014]4号修改)第七十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一)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二)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三)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四)抽逃开办资金的;
(五)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六)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责任事项 立案阶段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事业单位有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登记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登记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事业单位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阶段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 4号)
备注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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