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纤维质量监测中心
对茧丝经营者质量保证条件审核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6-03-14    查看次数:

对茧丝经营者质量保证条件审核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法定期限

3个月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咨询电话

029-62655936

责任处室

陕西省纤维检验局

监督投诉电话

029-62655936

办事对象

法人

办理地点、时间

西安市西八路尚平路18号陕西省纤维检验局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申报条件

办理材料

收费情况

实施依据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3年第43号) 第四条:茧丝经营者从事收购桑蚕鲜茧或者加工桑蚕干茧活动的,必须在设施和环境、设备和仪器、从业人员、质量检验标准、内部质量保证制度等方面具备规定的条件,并经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审核。 第五条: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全国桑蚕鲜茧收购、桑蚕干茧加工质量保证条件审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桑蚕鲜茧收购、桑蚕干茧加工质量保证条件的审核,审核的结果应当报中国纤维检验局备案;省级以下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根据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指定,对桑蚕鲜茧收购、桑蚕干茧加工的质量保证条件实施审核,审核的结果应当报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备案。第六条: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对桑蚕鲜茧收购、桑蚕干茧加工质量保证条件审核后,应当出具审核意见书。审核意见书的格式、内容由中国纤维检验局统一制定。

责任事项

1.审查阶段职责:收到省茧丝办通知后,对申请茧站近三年的运行情况、设施和环境、设备和仪器、从业人员、质量检验标准、内部质量保证制度等方面具备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省茧丝办。

2.
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定期对茧站蚕茧质量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依据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3年第43号)、《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纤局检二发〔201438号《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工作规程(试行)》等3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备注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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