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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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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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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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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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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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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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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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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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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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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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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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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9-62655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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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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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纤维检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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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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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9-62655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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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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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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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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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碑林区咸宁西路30号陕西省质检大厦13楼陕西省纤维检验局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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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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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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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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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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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6年第89号) 第八条: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应当具备下列质量保证条件:(一)必要的人员、设备、工具、场地;(二)健全的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和组织生产所必需的标准;(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关于加强集团购买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国质检执联〔2002〕299号)二、向集团购买者提供絮用纤维制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书面申请质量保证条件审查,并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二)主要生产加工设备、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的明细表;(三)质量检验人员名单及情况简介;(四)标准文本、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复印件;(五)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的复印件;(六)其他相关材料。四、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审查絮用纤维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保证条件应当采取现场查验、流程跟踪等方式。可以邀请集团购买者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一并派员参加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应当发放质量保证条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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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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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理阶段责任:絮用纤维制品生产企业整理企业资质及相关生产书面材料送达书面申请。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请企业注册资质其合法性。对具有合法资质企业的生产资质、组织管理、生产场所、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技术标准和检验能力等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工作。 
  3、决定阶段责任:现场下达合格、合格需整改、不合格结论。通过告知形式,对合格企业现场核查后现场抽样,经检验产品合格后发放证明并备案。对合格需整改企业,整改验收合格后并现场抽样且产品合格,进行发放证明并备案。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备案合格生产企业进行产品全程质量监管,原辅材料按批送检,合格后进入生产程序,企业加强半成品监管验收并记录,监管部门做好成品大货抽样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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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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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6年第89号)、GB18383-2007《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关于加强高校学生床上用品质量监督管理通知》(国质检联﹝2008﹞168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学生床上用品集团购买质量监控制度的通知》(国质检执﹝2014﹞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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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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