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纤维质量监测中心
对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以外的棉花在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现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6-03-08    查看次数:

对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以外的棉花在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咨询电话

029-62655920

责任处室

陕西省纤维检验局

监督投诉电话

029-62655920

办事对象

法人

办理地点、时间

西安市尚平路18号陕西省纤维检验局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实施依据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发布,第470号修订) 第十九条: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以外的棉花,可以在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是:棉花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棉花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责任: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以外的棉花在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2.
处置阶段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情节严重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和违法所得,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
信息公开阶段责任:根据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
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整理案卷及时归档,并开展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责任依据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发布,第470号修订)

备注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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