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絮用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咨询电话
029-62655843
责任处室
陕西省纤维检验局
监督投诉电话
办事对象
法人
办理地点、时间
西安市碑林区咸宁西路30号陕西省质检大厦13楼陕西省纤维检验局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实施依据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6年第89号) 第十九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絮用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等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絮用纤维制品质量进行检验;需要抽样检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责任:对絮用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对絮用纤维制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2.处置阶段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根据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责任依据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6年第89号)
备注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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