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纤维质量监测中心
对茧丝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所涉及的场所实施茧丝质量监督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6-03-02    查看次数:

对茧丝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所涉及的场所实施茧丝质量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咨询电话

029-62655936

责任处室

陕西省纤维检验局

监督投诉电话

029-62655936

办事对象

法人

办理地点、时间

西安市尚平路18号陕西省纤维检验局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实施依据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3年第43号) 第九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可以在茧丝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所涉及的场所实施茧丝质量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茧丝经营者从事桑蚕鲜茧收购、桑蚕干茧加工活动是否具备规定的质量保证条件;茧丝经营者收购桑蚕鲜茧是否按要求进行仪评;未经质量公证检验的茧丝质量、数量和包装、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茧丝的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等。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设置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积极受理有关茧丝质量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十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茧丝质量监督检查,以及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反本办法的茧丝经营活动所涉及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与茧丝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调查、了解涉嫌从事违反本办法的经营活动的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与茧丝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单据、帐簿以及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茧丝的质量进行检验;检验所需样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从被检查的茧丝中抽取,并应当自抽到检验样品之日起15日内作出检验结论。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责任:对茧丝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所涉及的场所实施茧丝质量监督检查,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对茧丝的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并自抽到检验样品之日起15日内作出检验结论。
2.
处置阶段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
信息公开阶段责任:根据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责任依据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3年第43号)

备注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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