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茧丝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所涉及的场所实施茧丝质量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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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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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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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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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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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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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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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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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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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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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9-62655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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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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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纤维检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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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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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9-62655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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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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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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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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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尚平路18号陕西省纤维检验局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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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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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3年第43号) 第九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可以在茧丝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所涉及的场所实施茧丝质量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茧丝经营者从事桑蚕鲜茧收购、桑蚕干茧加工活动是否具备规定的质量保证条件;茧丝经营者收购桑蚕鲜茧是否按要求进行仪评;未经质量公证检验的茧丝质量、数量和包装、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茧丝的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等。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设置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积极受理有关茧丝质量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十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茧丝质量监督检查,以及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反本办法的茧丝经营活动所涉及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与茧丝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调查、了解涉嫌从事违反本办法的经营活动的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与茧丝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单据、帐簿以及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茧丝的质量进行检验;检验所需样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从被检查的茧丝中抽取,并应当自抽到检验样品之日起15日内作出检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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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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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检查阶段责任:对茧丝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所涉及的场所实施茧丝质量监督检查,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对茧丝的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并自抽到检验样品之日起15日内作出检验结论。 
  2.处置阶段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根据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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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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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3年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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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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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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