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纤维质量监测中心
对公证检验的毛绒纤维和未实施公证检验的批量山羊绒以外的毛绒纤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6-03-01    查看次数:

对公证检验的毛绒纤维和未实施公证检验的批量山羊绒以外的毛绒纤维实施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咨询电话

029-62655843

责任处室

陕西省纤维检验局

监督投诉电话

029-62655843

办事对象

法人

办理地点、时间

西安市碑林区咸宁西路30号陕西省质检大厦13楼陕西省纤维检验局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实施依据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3年第49号) 第八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证检验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以外的毛绒纤维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是:毛绒纤维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毛绒纤维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等。 第九条:毛绒纤维经营者销售未实施公证检验的批量山羊绒,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地(市)级以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十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根据涉嫌质量违法的证据或者举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反本办法的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所涉及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第二项向与毛绒纤维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办法的经营活动有关的情况;第三项查阅、复制与毛绒纤维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有关的合同、单据、帐簿以及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对毛绒纤维质量进行检验,检验所需样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从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毛绒纤维中随机抽取,并应当自抽取样品之日起7日内作出检验结论。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责任:对公证检验的毛绒纤维和未实施公证检验的批量山羊绒以外的毛绒纤维实施监督检查,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对毛绒纤维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并自抽取样品之日起7日内作出检验结论。
2.
处置阶段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
信息公开阶段责任:根据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责任依据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3年第49号)

备注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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