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纤维质量监测中心
对棉花质量的监督检查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6-02-29    查看次数:

对棉花质量的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咨询电话

029-62655920

责任处室

陕西省纤维检验局

监督投诉电话

029-62655920

办事对象

法人

办理地点、时间

西安市尚平路18号陕西省纤维检验局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实施依据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发布,第470号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棉花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并列使用时,统称棉花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棉花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经营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棉花经营单位的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经营活动有关的情况;(三)查阅、复制与棉花经营有关的合同、单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棉花质量进行检验;检验所需样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从收购、加工、销售、储备的棉花中随机抽取,并应当自抽取检验样品之日起3日内作出检验结论。 第三十八条: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管理,比照本条例执行。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责任:对棉花质量的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棉花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并自抽样之日起3日内作出检验结论。
2.
处置阶段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情节严重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和违法所得,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
信息公开阶段责任:根据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
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整理案卷及时归档,并开展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责任依据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发布,第470号修订)

备注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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