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或者扣押涉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毛绒纤维,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设备、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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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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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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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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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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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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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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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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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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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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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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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9-6265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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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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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纤维检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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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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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9-6265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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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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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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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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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碑林区咸宁西路30号陕西省质检大厦13楼陕西省纤维检验局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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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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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3年第49号) 第十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根据涉嫌质量违法的证据或者举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毛绒纤维,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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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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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审查阶段责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2人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审查当事人对涉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麻类纤维,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麻类纤维的设备、工具。 
  2.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制作查封(扣押)(封存)决定书。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立即解除。 
  3.执行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清楚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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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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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3年第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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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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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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