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毛绒纤维经营者销售未实施公证检验的批量山羊绒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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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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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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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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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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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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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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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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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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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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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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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9-6265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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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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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纤维检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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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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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9-6265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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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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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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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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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碑林区咸宁西路30号陕西省质检大厦13楼陕西省纤维检验局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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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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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3年第49号) 第九条:毛绒纤维经营者销售未实施公证检验的批量山羊绒,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地(市)级以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十六条第三款:山羊绒纤维经营者批量销售山羊绒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毛绒纤维经营者在销售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补办检验,对拒不补办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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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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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毛绒纤维经营者销售未实施公证检验的批量山羊绒的行为(或者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或投诉、举报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先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调查终结后,拟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按程序审批。  
  3.审查阶段责任:机构负责人应当审核案卷决定拟处罚意见,由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立案;对违法案件不属于本机关处罚事项的或涉嫌犯罪的移送处理。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机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据当事人申请,召开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处罚种类及幅度、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注明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日期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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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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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7号)、《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3年第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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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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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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