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纤维质量监测中心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违法销售未经过加工的毛绒纤维的处罚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6-01-07    查看次数: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违法销售未经过加工的毛绒纤维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3个月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咨询电话

029-62655843

责任处室

陕西省纤维检验局

监督投诉电话

029-62655843

办事对象

法人

办理地点、时间

西安市碑林区咸宁西路30号陕西省质检大厦13楼陕西省纤维检验局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实施依据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3年第49号) 第十五条:毛绒纤维经营者从事毛绒纤维加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按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加工后的毛绒纤维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且标识有中文标明的品种、等级、批次、包号、重量、生产日期、厂名、厂址;标识与毛绒纤维的质量、数量相符; 第十六条:毛绒纤维经营者批量销售未经过加工的毛绒纤维(以下统称原毛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进行包装要防止异性纤维及其他非毛绒纤维物质混入包装;()类别、型号、等级、标识与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相一致;()经过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或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的毛绒纤维,须附有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标志或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的证书;既未经过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也未经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的毛绒纤维,附有质量凭证,质量凭证与实物质量相符;()对所销售的毛绒纤维按净毛绒计算公量;(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毛绒纤维经营者在销售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以及第二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 发现毛绒纤维经营者违法销售未经过加工的毛绒纤维的的行为(或者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或投诉、举报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先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调查终结后,拟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按程序审批。
 
3.
审查阶段责任:机构负责人应当审核案卷决定拟处罚意见,由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立案;对违法案件不属于本机关处罚事项的或涉嫌犯罪的移送处理。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机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阶段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据当事人申请,召开听证会。
5.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处罚种类及幅度、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注明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日期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7号)、《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3年第49号)

备注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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