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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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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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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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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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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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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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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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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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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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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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6265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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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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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纤维检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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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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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6265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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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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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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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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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尚平路18号陕西省纤维检验局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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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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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6年第49号) 第十六条 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保证各项质量保证能力条件得到正常运行和实施;
(二)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收购(进厂)、加工棉花;(三)不得购买、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加工棉花;(四)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挑拣、排除异性纤维;(五)成包棉花必须参加仪器化公证检验;(六)不得通过挂靠、联营等手段为没有通过相应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从事棉花加工活动提供便利、从中牟利,即不得“一证多厂”;(七)不得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材料;(八)不得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九)应定期向所在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上报本企业棉花收购、加工、销售和库存等有关情况;(十)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屡查屡犯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还应移送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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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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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 发现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或者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或投诉、举报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先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调查终结后,拟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按程序审批。
3.审查阶段责任:机构负责人应当审核案卷决定拟处罚意见,由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立案;对违法案件不属于本机关处罚事项的或涉嫌犯罪的移送处理。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机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据当事人申请,召开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处罚种类及幅度、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注明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日期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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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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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6年第49号)、《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发布、第470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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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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