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消费时是否遇到过以下情形?购买商品和服务预付充值,实际消费时却发现服务“缩水”;商家承诺预付卡“退款自由”,消费者申请时却被以各种理由拒绝……
为正确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最高法6日发布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20日。
什么是预付式消费?
收款不退、丢卡不补……
这些都是无效的“霸王条款”
预付式消费中,收款不退、过期作废、限制转卡、丢卡不补等“霸王条款”让消费者深恶痛绝,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此问题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几种无效的霸王条款。
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法院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等法律规定,认定下列格式条款无效:
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
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权利
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
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
免除经营者瑕疵担保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针对“卷款跑路”“套路营销”等
征求意见稿作出回应
实践中,经营者“卷款跑路”“套路营销”或“恶意逃债”的行为时有发生,以至于部分消费者“谈卡色变”,排斥预付式消费形式。针对“套路营销”和“卷款跑路”行为,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
经营者存在以下行为的,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虚构或者夸大宣传商品的质量、功能,服务的内容、功效,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
通过虚假折价、减价、价格比较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
针对“套路营销”,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
消费者支付预付款后七天内可无理由退款;
经营者误导消费者支付预付款,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针对“恶意逃债”,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
经营者面临经营困难时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退款;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清算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人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应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保护预付式消费经营模式
鼓励诚实守信
消费者在支付预付款后,由于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不再需要合同约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例如,消费者伤残后不再需要健身服务,老年消费者向养老机构支付预付款后病重,需要更换疗养场所等等。这些情况下,应当允许消费者解除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经营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向经营者支付预付款,法定代理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经营者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为正确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本院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服务保障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请在提出意见建议时说明具体理由。书面意见可寄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王永明,邮编100745;电子邮件请发送至电子邮箱zgfmytlaw@163.com,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20日。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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