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国家药监局就《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儿童化妆品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显著位置标注国家药监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7月31日。
《征求意见稿》共22条,明确了儿童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主体责任,提出了较一般化妆品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关于儿童化妆品标签,《征求意见稿》指出,儿童化妆品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显著位置标注国家药监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对于产品标识“适用于全人群”等词语或相关暗示产品使用人群包含儿童的普通化妆品,未按照儿童化妆品备案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戒。
在《征求意见稿》拟定过程中,国家药监局通过调研问卷的形式广泛收集消费者对儿童化妆品的认知、消费、使用情况,并将调研结果体现于政策制定中。例如,调研结果显示,在认知方面,公众对儿童化妆品的了解度和产品注册备案信息的关注度不高。对此,《征求意见稿》提出,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对所经营儿童化妆品标签信息与国家药监局官方网站上公布的相应产品信息进行核对,确保与公布信息一致。同时,鼓励化妆品经营者在销售儿童化妆品时主动提示消费者查询产品注册备案信息。
需要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指出,“儿童化妆品功效类别主要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记者发现,在国家药监局今年4月发布的《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使用人群分类目录”中,儿童(3~12周岁,含12周岁)化妆品功效宣称限于清洁、卸妆等10种功效。而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仅列出了4种主要功效。
除功效类别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儿童化妆品应当减少配方所用原料的种类,不允许使用以祛斑美白、祛痘、脱毛、除臭、去屑、防脱发、染发、烫发等为目的的原料,不得使用尚处于监测期的新原料等。儿童化妆品应当通过安全评估和毒理学试验进行产品安全性评价。
此外,为规范儿童化妆品经营行为,《征求意见稿》突出强调了“线上经营要求”,即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披露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并在产品展示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儿童化妆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