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省近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为确保疫情防控物资、粮油肉蛋菜奶等居民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稳定,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省市场监管局近日发布了《疫情防控相关商品服务价格提醒告诫书》,各地也相继查处了多批疫情防控期间的价格违法案件,形成了有效震慑。
今天,小编为大家梳理和解读价格法律法规对疫情期间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的规定。
关于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六条将该条细化为三种具体行为。
其中第一种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我们先来说一下,什么是捏造涨价信息行为?
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
捏造涨价信息。
(1)虚构购进成本的;
(2)虚构本地区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的;
(3)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的;
(4)虚构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捏造”
必定包含有一定程度的对外公开行为,虽然对外公开的范围往往达不到广泛散布的程度,但是根据其具体行为也会被看做和认定为“捏造涨价信息”。
比如,社区内一家小药店在店内张贴了一张属于捏造的涨价信息的小纸条,就是一种捏造涨价信息的违法行为。
影响价格预期的因素很多,只要经营者虚构了与供应紧张、需求旺盛、价格上涨有密切关联的信息,可能推高价格预期进而推高商品价格的,都可以被认定为捏造涨价信息的行为,受到市场监管部门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