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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价格监管小知识 市场监管部门如何开展价格行政执法?
来源: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01-05    查看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依规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执法,始终将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市场监管执法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依法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有效地维护了市场价格秩序。今天小编给大家讲讲市场监管部门如何开展价格行政执法。


执法程序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依据2021年1月22日新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定程序开展行政执法。总局《程序规定》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的一般程序,如立案、调查取证、案件调查终结、案件审核、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结案等一系列程序和时限,并规定了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执法职权

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1)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2)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3)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接受执法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妨碍和干扰价格执法活动。


执法要求

经营者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执法纪律

相关执法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同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另外,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闻令而动,主动出击,积极探索,提出了很多适应特殊时期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监管的新思路。为了提高价格行政执法效率和质量,根据需要,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在不违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情况下,经法定程序出台简化相关执法程序的具体措施。通过一系列市场监管执法“组合拳”,为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市场监管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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