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全省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要做到“三必须二推进”。
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2024年8月1日起,居民住宅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应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各环节收费也应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电网企业应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尽快实现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2025年1月1日以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应当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
鼓励各类单位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自建充电设施,并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及时受理相关投诉举报,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领域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行为。